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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体土地预征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china2年前172

  

  最高法:集体土地预征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现在的征收程序,在正式征收开始之前,往往要先进行预征收。所谓的预征收就是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在此时就可以先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例如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等。那么在预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呢?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协议不服,其能否提起诉讼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苏先生与县人民政府、街道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县人民政府是征收管理部门。苏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因为没有取得批复,就开始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想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

  一二审法院认为,在土地的预征收过程中,因为该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并不对苏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驳回了苏先生的起诉。

  苏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行政协议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之后,才能发生法律的效力。而在此时,因为并未满足上述条件,所以并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不属于涉案范围。最终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认为苏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预征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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