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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律师不猜疑,起诉离婚省气力(9日内离婚)

china2年前388

  

  男、女双方于2009年1月生育男孩刘某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生育女孩刘某彤,出生后两小孩一直随男方生活。女方是外省人,嫁到湖南十多年,由于男方及男方家人对女方关心不够,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女方委托旷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旷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好相关证据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为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很快就确定了开庭日期。法院在庭前为双方组织调解,经过法院和旷律师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庭前即调解成功。女方成功离婚,且不需要承担两小孩抚养费,完全达到女方的诉讼目的,女方从委托旷律师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9天时间,非常顺利。

  女方在正式委托旷律师前后都有各种担心,委托前因担心遇到电信诈骗等,特意从外省来到旷律师办公室沟通,委托后又担心对方“找关系”导致判决不公平,担心没有证据离不掉婚,担心男方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担心男方索要高额抚养费等等。针对女方的担忧,旷律师一一向女方解释,打消了女方的顾虑。本案最终完美落幕,女方如释重负,明白自己的担心都属多余,旷律师用圆满的案件结果回报了女方的信任。现在社会的种种险恶让我们不敢轻易卸下防备,凡事谨慎一点没错,但我们也不用草木皆兵,世界上还是好人居多,我们要敢于去信任他人。宁可限于择人,不可轻任而不信。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XXX民初XXX号

  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0527XXXXXXXXXXX6339,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进行了调解。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刘某明、刘某彤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24日,原、被告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10日生育男孩刘某明,2016年11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彤。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小孩刘某明、刘某彤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探视小孩时,被告须予以配合;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 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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