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临时工工作5天受伤,是如何获赔20多万赔偿的呢?

china2年前165

  一、案件情况

   2020年12月初,待业在家的原告在朋友圈看到有劳务公司招聘信息,遂联系该朋友了解信息,和朋友初步了解后在2020年12月4日到朋友发的位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处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面试,面试的人为上海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面试时约定工作内容为包装打包,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8点,工资为每小时18元。2020年12月5日,原告开始去网络公司处工作,在2020年12月10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拿包装纸箱时滑倒受伤。受伤后原告与主管请假后自行去了上海市宝山区某医院,后又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主要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二、该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上海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三、该案件取胜的关键点

  1、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案件胜诉且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金额的关键。

   本案当事人为女性,事发时49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年,且本案当事人工作不固定,在上海市未缴纳社保,面试时也是约定的临时用工性质,工资按照小时核算,且仅工作5天。综合以上信息,在本案处理初期即与当事人确认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纠纷处理,而没有选择走工伤待遇纠纷。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本案确认劳动关系较为困难,基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第二,工伤待遇纠纷流程较长,且最终拿到的赔偿不见得比侵权纠纷拿到的赔偿多。当事人的伤情走工伤大概在九级或者十级,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取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具体到本案中,即使认定为工伤,最后也基本拿不到两个一次性赔偿,主要的赔偿只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金额大概率是低于侵权的。综上,本案最后确认按照侵权纠纷为当事人维权。

  2、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受害者具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且对于案件事实以及赔偿较为重要。

   本案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即原告被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后安排至某网络公司处工作,原告虽然是受某企业服务公司雇佣,工资约定也是由其发放,但是实际受网络公司管理。且本案事发是在工作场地,在被告不承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事发情况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涉及到本案能否胜诉。

   案件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进行补报警处理,拿到了民警出警的回执,该报警回执对于证明初步事实具有一定参考。其次,在案件接受委托后我这边多次与被告的负责人沟通原告的理赔问题,固定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且指导当事人与单位负责人通话做了录音,固定了一些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故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服务外包公司不承认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坚持称不认识原告,这简直就是不可思议,但也在预料之中。我提交了若干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整理文件,面对这些以及庭审的发问,被告由一开始的不承认与原告的关系,到后来的认识原告,但是并非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和原告协商赔偿事宜。直到我方知名录音中被告负责人自己说:“你这样,你听我的,我是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我这个外包公司,是我招你进来上班的,你现在在厂里出了工伤... ...”面对这些,庭审中被告哑口无言。最后,法院主要也是依据我方提供的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被告企业服务公司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并依据我方提供的其他证据依法认定被告赔偿了原告各项合理损失20多万元,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醒

   1.针对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或者其他健康权案件,建议受害者或者家属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案件发生的事实情况,避免后期单位不承认受伤与其的关联。

   2.报警后若民警没有出警或者未及时报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固定一些跟伤者工作、工资以及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实有关的信息。

   3.在整案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单位让签署的文字材料均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http://law-firm-china.com/?id=1144 转载需授权!

#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