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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心理是基础,平衡利益是关键(26日内成功离婚)

china2年前385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男孩李某祥。婚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为其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过程】男方在开庭当日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0万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女方的经济条件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个男方心里是非常清楚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于是本律师提出变通的调解方案,即建议女方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先行支付一部分抚养费,剩余抚养费分期支付。后双方以此为基础进行协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本律师为女方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且从起诉到成功成功离婚仅仅花了26天时间。女方分期支付10万元抚养费,在协议当天支付3万,其余每隔两年支付一次,直到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有探望权。

  【旷律师说】本案中,男方不同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追索不到抚养费,如果女方只愿意按月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那第一次起诉肯定是离不掉的。既然男方这么关心是否能够追索到抚养费,那可以考虑要求女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向男方支付部分抚养费,这样就可以打消男方顾虑,有利于问题顺利解决,这也是非常符合男、女双方实际情况的一个调解方案。这样既考虑了男方的诉讼利益,也兼顾了女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双方的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不仅达到了男方的心理预期,女方也能顺利离婚。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XX民初5XX号

  原告:罗XX,女,19XX年3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XX镇XX村。

  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X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5 年12为10生育男孩李X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X祥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成年,由原告罗XX支付小孩抚养费用100000元至被告李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支付方式:2021年4月13日支付30000元(已付清),2023年4月13日支付20000元,2025年4月13日支付20000元,2027年4月13日支付20000元,2029年4月13日支付10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罗XX依法享有对小孩李X祥的探视权;

  四、双方当事人各自经手的债权由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无共同财产;

  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罗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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