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小李。2019年,由于小李要上幼儿园,李先生的父母为了小两口接送孩子方便,出资50余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汽车,车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21年,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以及其它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均能协商一致,唯独对于该车辆的归属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认为,该车辆为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先生则认为车辆是自己的父母出资,又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双方始终争执不下。
争议焦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均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老李在给小两口买车时,并未签订赠与合同,同时也未明确只赠与给李先生个人。所以,尽管车辆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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