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6月17日,同案人李某找中介人方某欲购买价值10万元的毒品,随后方某找到同案被告林某以142元一克的价格组织货源。于是同案人林某与同案人刘某组织货源,并商定于同案人刘某家中交易。6月17日傍晚,方某、李某、劳某三人于柯木塱与林某汇合,在林某带领下与曾某一同前往刘某的家中交易,交易后方某收取林某1000元退还的毒资后离开。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方金鹏的罪名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方金鹏具有从犯、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考虑。理由是:
1.从方某身上缴获的 1000 元系林某退还给李胜权的毒资并非给予方某的好处费,因为林某交给李某的毒品不足秤,有手机通话记录、在李某家中查扣的电子秤、缴获的毒品数量及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印证。
2.被告人方某系受吸毒者李胜权委托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与李胜权关系更为紧密,且没有从中加价获利的行为。也不知道李某购买毒品是否为了销售,故应认定方金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
4.被告人方某协助办案单位抓获李胜权具有立功情节,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对抓获林某、曾某亦有所帮助。
5.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抓捕同案人和办案机关的调查,有助于司法机关查明本案的犯罪事实。
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方金鹏的涉案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对方某从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裁决文书]
(2019)粤01刑初191号
[案件评析]
在毒品犯罪中,对居中介绍的人是否定贩卖毒品罪,并且对量刑情节如何认定,这是很多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全程参与,并且有收取介绍费的行为,可以列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本案中,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按照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方某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本案中,辩护人表明了几个量刑情节:犯罪中地位,立功情况,获利情况,认罪态度。并向法庭表达了方某不是主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犯罪情节轻,且有协助警方抓捕李某归案的情节,并且也需考虑放某认罪态度等意见。最后经办人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结果符合预期目标。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贩卖毒品罪的案件。面对典型贩卖毒品案件,在会见当事人之后再对案件进行认真评析,明确是否可以做罪轻辩护。
辩护人准确把握了案件情节,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认为案件有罪轻辩护的空间。对于此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若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情节,做罪轻辩护也可能会舍得其反,不能维护当事人权益。所以应当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重点为当事人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才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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