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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共饮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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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16日晚,邓某某、朱某某与死者任某烤店吃饭饮酒,三人共喝了12瓶啤酒,17日凌晨2时左右邓某、朱某等八人与任某在KTV唱歌,期间任某又喝了3、4瓶小瓶啤酒,邓某某、朱某某走出KTV大门后与任某有短暂的交流,得知任某要开车回家时,均未劝阻任某开车。17日3时50分许,任某驾车行驶时,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左侧路下翻车,造成任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7日5时死亡。经鉴定,任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48mg/100ml。任某的近亲属将邓某某、朱某某等八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99 246元的50%即399623元。法院认为本案中任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但其仍然醉酒后驾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邓某某、朱某某与任某一起饮酒,明知任某处于酒后状态,没有劝阻任某驾驶车辆,应当对任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六被告均不知道任某系驾车前来,也不知道任某要驾车离开,故其六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邓某某、朱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邓某某、朱某某各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邓某某、朱某某分别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47246元的7.5%即56043.45元。

  二、同桌共饮者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同桌共饮者需要担责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共饮人对事故发生有过失心态;三是事故发生与共饮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共饮人即要负责。从目前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同桌共饮者需要担责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强迫性劝酒。因醉酒发生意外造成自身伤亡,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因为成年人。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同桌人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使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酌则怡情助兴,狂饮则误事伤身。饮酒过量,害人害己,切莫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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