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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人手术台上心跳骤停,医院赔偿42万

china2年前184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患者段某某因“腰腿痛伴间隙性跛行3年有余,加重3月”入住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退变性腰椎管狭窄症;2.胸腰椎多发压缩性骨折;3.退变性脊椎侧弯后凸畸形。2020年10月28日,被告医院对段某某行“经后路胸9、12及腰3椎骨折切开复位+腰1-5节段椎管减压+胸8-骶1椎节段钉棒系统内固定术”。2021年11月3日复查CT检查示:胸8-骶1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胸9、12及腰4椎体压缩呈楔形改变,胸椎侧畸形、胸椎及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及骨折疏松征象,可见部分椎弓根螺钉位置欠佳。被告医院建议患者行螺钉调整,并进行探查确定是否存在神经受压情况。2021年11月3日,被告医院对段某某行“经后路胸腰椎椎弓根钉调整+抗生素骨水泥置入术”。2020年11月6日,术后三天,患者诉手术切口区疼痛,手术切口见淡黄色液体渗出增多,存在感染,被告医院遂予行“创面换药VSD负压护创引流术”。2020年11月14日被告医院对段某某再行“经后路腰椎感染切口扩大清创+VSD护创材料填充+引流术,术中见切口内大量脓血性液,周缘组织炎性改变并大部坏死,清理脓性组织,切除可辨别坏死组织,术中急性心跳骤停,给予抢救治疗。术后转重症医学科继续基础生命支持治疗、抗感染治疗。2020年12月19日17:03分段某某心跳骤停,抢救至17时40分,被告医院宣布段某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系有创操作术后,手术区域感染、肺部感染、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1月27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段某某死亡原因系有创操作术后,手术区域感染、肺部感染、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原告(段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段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患者段某某因腿疼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当天接诊的是骨二科的邵医生,邵医生说:腿疼是因为腰椎压迫神经所致,要做手术才能好。原告全家都怕手术有危险,反复多次与邵医生通过面谈和打电话询问手术的风险。邵医生说:六七十岁的老人他医得多了,八十岁的老人都能治好,让原告放心,不会有多大问题。听到邵医生这么有把握,原告才放心让段某某动手术。2020年10月28日,医院对段某某动手术,手术时间长达8个多小时,一出手术室段某某就大喊疼,喊了一晚上,手术后第三天段某某说:“我的手术没有做好,比不做还疼,胸部、肋部、背部都疼,左下肢也没力气。”原告问医生原因,邵医生让段某某做CT检查。CT结果出来后,邵医生说:由于没有神经定位仪,钢钉只能盲打,有些钢钉打偏了,有些打穿了,因此手术不成功,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纠正。2020年11月3日,医院为段某某做第二次手术,术后邵医生说:手术做得很好,该清理的都清理干净了。但是几天后,邵医生说伤口感染,要做第三次手术。第三次手术术中不知医生怎么操作,导致段某某在手术台上心跳停止,段某某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抢救。到重症监护室后,邵医生说还需要做手术。于是,医院又为段某某做了扩创术和气管切开术两次手术,但最终没有抢救过来,经过五次手术的折磨,2020年12月19日17时40分,段某某在医院死亡。原告多次与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均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依法认定答辩人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应按照50%承担过错责任。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某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虽认为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结合到死亡原因力上患者因感染无法得到控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是答辩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答辩人也就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尽了最大的努力。最终结果的发生也不单是答辩人所致,按照同等原因力判决更为适宜。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针对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过错一:某市人民医院对段某某术前检查不完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措施不完善,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主要表现在:术前未进行血清学各种炎性反应指标检查、如血细胞分析、红细胞沉降率和C反应蛋白等;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段某某进行第二次手术后,在段某某感染加重的情况下直至2020年11月14日行“经后路腰椎感染切口扩大清创+VSD护创材料填充+引流术”,手术时间选择欠妥当、延误。过错二:某市人民医院对段某某术后检查不完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措施不完善。死者段某某第二次手术后(2020年11月6日)手术切口疼痛,淡黄色液体渗出,行“创面换药VSD负压护创引流术”,11月14日行“经后路腰椎感染切口扩大清创+VSD护创材料填充+引流术”。某市人民医院两次手术过程中均未进行术区分泌物培养+药敏,抗感染治疗针对性不足。过错三:某市人民医院2020年10月28日为段某某行“经后路胸9、12及腰3椎骨折切开复位+腰1-5节段椎管减压+胸8-骶1椎节段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手术中椎弓根螺钉位置欠佳,导致行“经后路胸腰椎椎弓钉调整+抗生素骨水泥置入术”。过错四:某市人民医院管理不规范。鉴定结论:某市人民医院为段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原因力至主要原因力之间(原因力大小建议6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某市人民医院为段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某市人民医院为段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过错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某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患者病情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对段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75%)。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由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4458.63元。

  笔者提醒

  1.清洁手术术后感染并不天然属于医疗过错。

  很多患者认为术后发生感染就是医疗过错,医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不管是污染手术还是清洁手术,术后发生感染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所以只要患者无法提供医院违反无菌操作原则的证据,鉴定机构很难就发生感染本身认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医院在术后感染的预防与处理上存在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应当术前术中使用抗生素的(预防感染)没有使用,术后应当及时清创引流的没有及时做(处理感染),就要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本案鉴定人也没有直接认为术后感染属于医疗过错,而是指出其在预防和处理伤口感染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被告承担75%责任合理吗?

  对于老年人来说,伤口感染历来是难以处理的问题,因为老年人免疫力差,修复能力差,伤口不但容易发生感染,还不容易愈合,特别是合并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的患者,更是容易出现,这也是外科医生不愿意给年龄大基础疾病多的患者做手术的原因,因为各种无法预测的风险大。就本案而言,患者因伤口感染、感染性休克死亡,这是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林律师认为75%的赔偿责任加重了医院负担。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法官直接按主要责任的中位数判决,没有参考鉴定机构的60%的建议,可见医院没有获得法院同情,而且从被告的辩论意见来看,被告对鉴定结论没有太大异议。林律师认为,很多时候法官的判决是会看双方的态度的,如果医院表达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重新鉴定,总之折腾一番,法官认定的责任系数,有可能偏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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