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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采取威胁、恐吓等极端手段讨要工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china2年前154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 2021年3月间,安某在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因经济形势原因,该家具公司已经8个月未向其发放工资,共计拖欠工资26145元。因此,安某于2021年3月份开始,就不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几次未果后安某采用到公司吵闹、砸毁公司财物及公司负责人杨某汽车玻璃、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给杨某等手段索要工资,公安机关多次出警。2021 年8月12日下午,安某再次发送短信给杨某,以威胁杨某家人生命安全的方式索要人民币3万元,在拿到上述款项两天后杨某报警,安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当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即使存在劳资纠纷,劳动者也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诉诸极端手段。安某多次采用人身威胁、恐吓等极端手段索取超出其工资的金额,已超出纠纷处置合理边界,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安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笔者并不认同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笔者认为,行为人在行使合法债权等类似的正当财产权利时,只要行为人的主张在其财产权利的覆盖范围之内,即便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追求权利的实现,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具公司拖欠工资,安某多次讨要不得才采取威胁、恐吓等极端手段,家具公司及负责人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安某存在着主张正当权利的基础事由,并非是恶意求财,编造借口、理由去索要财物。其主观上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向杨某追讨工资属于合法行为,是正当诉求。而且,安某最终所得金额仅仅比其应得工资26145元多三千多元,且多要的部分安某认为属于拖欠其8个月工资的利息,该金额并未超出合理、合的必要限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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