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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因被征收人欺诈导致评估价值有误,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china2年前195

  

  最高院:因被征收人欺诈导致评估价值有误,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拆迁补偿的重要的依据,评估要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如果因为被征收人的欺诈导致的评估价值有错误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根据错误的评估报告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还有效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某区政府对开发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4年5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用补偿委托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将征用补偿工作委托房屋征收中心实施。李某经营的观赏鱼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李某的承包土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2014年9月28日,房屋征收中心制作《补偿审批表》,确定了对李某的补偿金额,李某多次要求支付该补偿款未果,向法院起诉房屋征收中心履行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具有可分性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合法部分的效力,许行政协议可以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但当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将导致整个协议无缔约可能性、或者导致整个协议履行不公平的,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整体无效。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数额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鱼苗补偿。鱼苗补偿因存在欺诈而导致协议部分无效,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同时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需承担因逾期履行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所以说,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导致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效,但是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会使协议整体无效,如果该部分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协议中的其他条款,那么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依然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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