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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仅凭上下班打卡时间,能要加班费吗?

china2年前150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徐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工作上一直比较顺遂,朝九晚六,基本上没出现过需要加班的情况。

  2020年,公司因为人员调整,这种平静的工作状态被打破了,徐某承担了一些临时增加的工作,有时会加班到晚上十一、二点才打卡离开公司,徐某以为这种加班的情况只是暂时性的,作为老员工的她也没有过多计较加班费的事,公司也没有主动提过加班会给加班费的事。

  可是,这种时常加班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公司也一直没发过加班费,徐某觉得公司这么做,对自己不太公平,便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费,但是公司并不愿意支付,由此双方产生罅隙。

  【案件诉求】

  徐某认为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属于克扣工资,徐某便在2021年8月,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诉求:

  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3万余元;徐某离职前工资为15000元/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0元。【庭审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徐某提交了自己在“钉钉”上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和工资流水,作为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

  徐某原以为自己加班的事实证据确凿,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清晰明确,肯定能赢得官司。

  可是事与愿违,仲裁委并没有认定徐某加班的事实,那公司也就不存在克扣加班费的行为,徐某以克扣工资为由辞职要补偿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最终,徐某一分钱补偿也没有要到。

  【律师评析】

  本案中,徐某主张诉求的法律依据和诉讼逻辑上并没有什么问题,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出在了证据上。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对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通常,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上下班的打卡记录,但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徐某仅仅提交了自己的打卡记录,这份证据仅能证明自己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但是到、离公司的时间,与徐某在此期间是否存在工作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

  举个例子,公司6点下班,员工并没有打卡离开,而是打游戏、侃大山到12点,然后才打卡离开公司,这能叫加班吗。

  本案中,徐某只提交了超时离开公司的打卡记录,却无法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超时期间存在工作行为,在证据完整性和证明力度上是比较薄弱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可能因此就不认定为加班,如果徐某能够提交一些加班期间的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加班申请等佐证,结果可能就大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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