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制定了员工加班的管理、审批流程,劳动者需要按照公司制度提交电子或纸质的手续。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劳动者没有,或未及时按制度走手续,那已经产生的加班就不算了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孙某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合同期3年,月薪15000元。
由于公司服务的客户,经常会提出一些临时设计需求或设计修改意见,所以公司领导可能随时让孙某加个班,也就成为一种常态。
2021年7月,孙某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便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但是,双方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最后也没有协商一致。
随后,孙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66000元。
【庭审争议】
公司方称,根据公司的办公管理系统中孙某提交的加班申请手续,可以明确地显示出孙某的总计加班时间,公司愿意按此支付加班费,但是孙某要求支付的加班费却远超这个金额。
孙某说,因为自己的工作职责,领导经常安排临时的加班任务已是惯例,有时候做完工作就忘了按公司流程提交加班手续。随后,孙某提交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工作邮件等证据,证明领导安排自己加班的事实。
对于孙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司无可辩驳,但是公司方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交工作所需的审批流程及手续”,而孙某并没按规定提交加班手续,所以不能认定为加班。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先来说一下,判断员工是否存在加班的两个标准:
加班是公司要求的;法定工作时间外。
从上面两个标准可以看出,员工有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提交加班手续,并不是判断加班与否的标准。
在本案中,孙某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公司无法做出合理的反驳,这已经充分证明了,自己是在公司要求下,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完成公司工作,尽管孙某未按规定提交加班手续,但并不影响“加班”的事实已经形成。
因此,劳动者没有完成公司的加班审批流程,不是公司拒绝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http://law-firm-china.com/?id=967 转载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