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保证合同要点
因《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同时废止,因此在合同编单独设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律提示:
保证合同可以自由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由或条件。
二、保证合同性质
附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机关法人不能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公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五、保证合同内容
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范围
保证期限
六、保证合同的订立
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七、保证人的权利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八、最高额保证
(一)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本质在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具有最高限额。
(二)最高额保证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部分债权不能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前转让,但约定除外;
债权确定前,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时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但不能对其他债权人不利。
(四)债权确定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认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保证人或债务人破产或解散;
九、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可约定。
(二)保证期间
1、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2、可以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取消了原来的“约定不明,二年”的规定)
4、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三)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一)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但保证人同意除外;
十一、债权人转让债权
1、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后,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债务人转移债务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约定除外;
2、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十三、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2个以上保证人的,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保证人追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约定除外;
2、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撤销权,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能否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待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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