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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急性出血性肠炎误诊为阑尾炎且手术切除,赔偿40万

china2年前166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7日患者包某某因腹痛到某卫生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被告某卫生院诊断为阑尾炎,并于当天在局部麻醉下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包某某持续有腹痛及便血症状,在某卫生院持续治疗直到2月9日,听取主治医生的建议出院回家过年,但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并且病情越来越重。到了2月11日家属打电话询问主治医师后,包某某返回某卫生院继续治疗。但包某某病情未见好转,遂于2021年2月12日到某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出血性肠炎;2.感染性休克;3.腹膜炎;4.继发性血小板减少;5.消化道出血;6.腹腔积液等病。包某某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4天,并一直伴有意识模糊及休克症状。后于2021年2月16日包某某转院至某战区总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1.感染性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心功能不全;3.呼吸衰竭;4.肾功能不全;5.肝功能不全;6.急性出血性肠炎等病。包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包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包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包某某在2021年2月6日曾在某镇中心卫生院做过彩超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胃肠道探查腹腔肠管未见明显扩张,肠壁厚,肠内容物以下不均质液性为主。肠间隙未见游离性积液回声。诊断结果,肠道未见异常。包某某又于2021年2月7日到某中医医院行彩超检查,诊断意见为:考虑左肾结石,右下腹偏强不均质回声团。从两个医院的检查结果上看并没有诊断包某某是急性阑尾炎。被告某卫生院在2021年2月7日在没有给包某某做任何手术前检查的情况下,依然决定以急性阑尾炎给包某某进行手术治疗,导致包某某术后出现综合症,导致包某某出现术后综合症,最后导致包某某死亡。原告认为包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属于重大医疗事故,被告应该承担包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医方观点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原告的妻子包某某于2021年2月7日因腹痛来我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我院采取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正常的诊疗规范。术后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应患者及家属要求于2021年2月9日出院,患者系自主归家,符合出院条件。(二)根据某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诊断书诊断,患者患有急性出血性肠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6页倒数第四段记载“由于急性出血性肠炎早期与阑尾炎的临床症状存在相似之处,结合上述医疗文献记载从病情进展时间来看不排除包某某在被告某卫生院住院期间就已经患急性出血性肠炎的可能。”我院系乡镇卫生院,医疗诊疗条件及设施无法查出患者是否患有急性出血性肠炎。我院在术前已经尽到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告知义务,并签有手术告知书,其出现的后果家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三)因患者家属的原因,没能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不能确定包某某死亡的原因,未做尸检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导致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不能断定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依据病历记载认定奈林医院对被鉴定人包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明确其主诉症状是否纠正、术后是否排气排便的情况下就准其出院,属于医疗过错行为,此份鉴定意见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而且鉴定意见也是提出患者可能在院期间患有急性出血性肠炎,其可能二字存在不科学、不严谨,仅仅凭借猜测推断可能。同时,患者具体死因是否与其他经治医院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因无尸检报告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比例,故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包某某因“转移性右下腹部疼痛”到被告某卫生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手术后,被鉴定人腹痛等临床表现没有迅速纠正,但被告医务人员术后没有警惕其他疾病的可能,也没有明确患者的病情是否得到了有效治疗,在未明确其主诉症状是否纠正,术后是否排气排便的情况下就准其出院,医方在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虽然急性阑尾炎与急性出血性肠炎鉴别诊断有一定困难、被告医院为基层医院,但医方的误诊并不是因医疗条件的限制,是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和违反诊疗规范所致。鉴定结论:某卫生院对被鉴定人包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包某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妻子包某某(已死亡)因“转移性右下腹部疼痛”到被告某卫生院就诊行阑尾切除手术后,患者腹痛等临床表现没有迅速纠正,但被告医务人员没有警惕合并有其他疾病的可能,也没有明确患者的病情是否得到了有效治疗,在未明确其主诉症状是否纠正,术后是否排气排便的情况下就准其出院,属医疗机构在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这起事故的发生不是受医疗条件的限制,也不是医学认知的缺失,这是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和不遵守治疗规则造成的。包某某所患疾病依据现有医疗水平及认知并非不可治愈,如果被告在包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能够尽职尽责,注意观察包某某的生命体征及术后症状变化,可能就会早一点确诊包某某所患疾病,可能就会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可能包某某就不会死亡。但是,包某某的死亡已成事实,生命只有一次,无论如何假设都无法挽回包某某的生命。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卫生院在包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及该过错行为与包某某死亡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392081.36元。

  笔者提醒

  1.急性出血性肠炎。

  急性出血性肠炎又称急性坏死性肠炎,是—种好发于小肠的局限性急性出血坏死性炎症,病变主要在空肠或回肠,甚至整个小肠,偶尔也可累及结肠。是一种危及生命的暴发性疾病,病因不清,其发病与肠道缺血、感染等因素有关,以春秋季节发病为多。临床症状为:起病急骤,突然出现腹痛,也常可为最先症状,多在脐周。病初常表现为逐渐加剧的脐周或中上腹阵发性绞痛,其后逐渐转为全腹持续性痛,并有阵发性加剧。还可有恶心、呕吐、腹泻、便血症状。影像学改变主要为肠管扩张、增厚。虽然临床症状和阑尾炎有难以鉴别的地方,但是影像学改变与阑尾炎(阑尾增大、水肿)有明显区别。

  2.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合理吗?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主要过错主要在于术后没有认真观察病情,让腹痛症状并未缓解反而加重的患者出院,导致急性出血性肠炎的治疗受到延误。患者急性出血性肠炎发病呈爆发性,早期治疗很重要,所以患者在被告医院治疗期间是延误治疗的关键时期,林律师认为被鉴定为次要责任较合理。而且被告予患者行阑尾炎切除术,术中阑尾是否感染、化脓是一目了然的,难道做完手术不知道误诊了吗?况且术前外院B超并没有提示阑尾炎,而且也忽视了术前B超报道的肠管增厚、右下腹不均质回声团。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法官直接按次要责任的最高赔偿系数判决,可见医院没有获得法院同情,而且从被告的辩论意见来看,被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外院影像学检查未提示阑尾炎,被告未复查B超,凭症状诊断为阑尾炎并当天做手术,术中术后出现的异常均未予注意,在病情未缓解的情况下让患者回家过年,其实恐怕是医生自己想减少春节期间的病人,想过一个轻松年。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很多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是源于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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