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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打官司是否划算?(经典案例分析)

china2年前164

  

  整容失败后,很多医美受害者与医院协商不成,被迫走法律程序,下面林律师以经典案例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打官司是否划算。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因自觉眼睛形态、鼻子形态欠佳一年余到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重睑形态不良;内眦赘皮;睑裂短小;低鼻。被告于当日对原告行重睑术、内外眦开大术、假体耳软骨隆鼻术。2019年5月29日,原告再至被告处就诊,主诉近日来鼻尖局部肿胀发红,被告接诊后考虑假体外漏,建议行修复手术,患者拒绝。其后双方一直就该情况产生纠纷并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11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62000元,约定2018年11月29日于被告处进行医疗美容隆鼻、切双眼皮等手术。原告被告手术前协商,原告用来隆鼻的材料取自自身耳软骨,但是被告偷换成硅胶材料,且材料外漏,导致毁容。另外,被告把原告右侧双眼皮切坏,承诺的双眼皮吸脂项目亦未做,达不到美容效果。原告不得不另行手术恢复,且花费巨大。原告的所有损失均是被告过错行为引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9日做的三个手术,术前特别进行了风险告知,术后回家疗养,直到2019年5月29日半年多了到医院复查,说鼻尖部红肿,医生检查后认为需要马上要做取出假体做修复手术,但是原告不做,有可能是假体的反应,一般取出假体做修复就可以了,后原告2019年6月16日到门诊,医生仍建议原告尽早取出修复,原告还是不同意,2019年9月18日原告还是拒绝取出假体做修复,导致鼻尖部破损,当时做修复特别简单,是原告坚持要鉴定不做修复导致的。原告做三个手术,有争议的仅仅是鼻子,另外两项术后没有争议效果也是好的,假体红肿是术后常见的情况,尽早取出做修复可以很迅速的修复,原告不听建议拒绝做取出假体修复一直拖延,导致局部的破损责任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没有依据,不认可。交通费也没有票据,且没有和实际相吻合,如果时间是在原告手术以后半年左右,也就是2019年5、6月之前的发生的合理交通费我们认可。鉴定费我们要求按责任比例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评残的情况下才有,后续治疗费没有票据。

  司法鉴定

  2021年2月2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一)被告在对被鉴定人王汪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告知不充分;2.对假体置入的稳定、牢固性重视不足,置入后未及时检查确定是否牢固,形态是否合适,导致假体下移致皮肤破溃外露,存在过错;3.术后指导不到位。(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现原、被告均认可鉴定结论,故本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自身疾病的情况,依法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5%。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认可已收取原告医疗费32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还有30000元系贷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治疗涉案医疗费金额。双方均认可实际缴纳的32000元中包含治疗眼睛和鼻子的费用,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涉及鼻子的金额为隆鼻术12800元、去耳软骨7800元。被告主张医疗费总额应当为41000元,原告尚欠9000元,在本院询问被告主张原告欠付的9000元系治疗鼻子还是眼睛的费用时,被告称无法分清。且被告在第一庭审和最后一次庭审时关于医疗费用总额及构成的陈述前后矛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对费用的收取及管理混乱,且无法对其陈述矛盾之处进行合理解释,而原告所主张治疗鼻子的费用金额与被告提交的缴费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一致,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涉案治疗鼻子的医疗费金额为20600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的数额。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通费的实际发生金额,但考虑到原告存在因就医发生交通费的必要性,故本院根据原告实际就医的地点、责任比例等因素,酌定原告交通费为1000元。

  后续治疗费,原告未提交相关病历,无法证明其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系因被告诊疗行为产生,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收入因被告原因而减少,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营养费,原告未提交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费,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虽未评定残疾等级,但考虑到原告受损害部位在面部,故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案综合情况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751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笔者提醒

   1.整容失败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1)整容失败很难构成伤残,因为整容失败绝大多数只是外貌上的瑕疵,不会引起躯体功能障碍,无法主张伤残赔偿金,导致法律上支持的赔偿金额很少。

  (2)鉴定机构多不愿鉴定后续治疗费,导致后续治疗费未产生的不被支持。

  (3)大部分鉴定机构不愿受理医美纠纷案件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

  (4)如果有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费昂贵,一般都超过一万。(本案原告未主张由被告承担鉴定费,是疏漏,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85%的鉴定费)

  (5)行司法鉴定一般都不会鉴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的主要责任是很理想的结果。

  (6)患者很难就误工期举证,即便患者因为整容失败导致的维权影响工作,但这不属于人身损害导致的误工。

  所以,整容失败走法律程序能主张的赔偿很少,法院能够明确支持的一般是已产生的医疗费,而精神抚慰金,要看法院心情,少则几千多则一两万,不建议本案类似情况打官司。

  2.整容失败如必须走法律程序维权,建议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

  本案原告提到,“原告用来隆鼻的材料取自自身耳软骨,但是被告偷换成硅胶材料,且材料外漏,导致毁容。”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这一点,以合同欺诈或合同违约为由起诉,无需行司法鉴定也可胜诉。实践中,患者要找到医美机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虚假承诺的证据并不难,以此为由起诉可节省诉讼成本。

  3.医美纠纷建议协商解决为首选方式。

  采取和平的手段维权,尽量让医美机构负责人坐下来谈。医美机构最忌讳的是资质不全后受到行政机构处罚、门店业绩受影响以及负面新闻,所以根据前文所述,在查验到医美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就有和医美机构协商的机会,同时,在门店上和平展示自己“整容失败”的样子,提出诉求,会给医美机构带来很大的业绩影响,可“迫使”医美机构负责人坐下来谈。关于具体协商技巧,可参考林律师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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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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