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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活人送花圈,律师:侵犯名誉权!

china2年前162

  基本案例: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陈某经营着一家婚庆店,隔壁就是刘某理发店,某日,陈某与刘某之妻李某因为点小事发生了口角,相互辱骂起来。李某气不过,就打电话报了警并给自己的丈夫刘某也去了电线点左右,刘某手持一个花圈放在了陈某婚庆店门前,花圈的挽联上写着“破鞋必死”等恶劣话语。放下花圈后,刘某开始辱骂陈某,“陈某你就是只‘破鞋’,你不要脸,你……”在婚庆店前放花圈,本来就十分“扎眼”,在加上刘某辱骂陈某声音很大,不一会引来很多群众围观。尤其见到挽联上的话语,不少人开始议论开来……“陈某见状,立刻出门欲将花圈移走,不料被刘某推倒。陈某再上前夺花圈时,结果遭到刘某殴打,后来围观的群众一看不好,赶紧拉架,陈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陈某经常做噩梦,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向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律师分析: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在世界上尚属首次。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声誉、隐私等在内的人格权的重视。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刘某将带有侮辱性质的花圈放到陈某婚庆店门口并辱骂陈某引来众多群众围观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陈某的人格权,受害人陈某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刘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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