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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剧案,用法治思维解决历史问题

china2年前211

  

  近日,红剧案再起硝烟。一些网文作者并未读懂,甚至未读判决,就发表观点。有人认为,法院剥夺了B对红剧的著作权,实际上,法院从来没有说过H 蕾舞剧的著作权归A 信。有人认为,法院逼得B要停演,实际上,判决正是肯定了B继续演出的权利。有人认为,A 信编*影剧本只是职务行为,根本没有著作权,实际上,A 信的单位都从没主张过这是职务行为。有人认为,当年没有著作权法,压根就没有著作权,实际上,难道没有物权法的时候,就没有物权吗?没有人权法,就没有人权么?只是红色 XX*影剧本的著作权归A 信,B和人家一道用这个剧本改编成H 蕾舞了,就得给人家费用。不信,你就看看判决。当然,如果觉得判决太长,也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本文为当年一审宣判时候的练笔解读之作,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发表,现让其面世,同时附上*级法院法律文书的链接。希望为C更为深入了解本事件提供帮助。

  2015年5月18日,就A 信诉B著作权纠纷一案,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涉及“红色 D 蕾舞剧”版权问题,社会对之普遍关注。原被告双方更是把战场开辟到了法庭之外,在*论场各说各话,形成僵持之势。A 信的女婿知名影星E曾多次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形式单方面对该案发表意见。B也一度在宣判前发表声明称,B与A信 先生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书》”,并通过一次性支付方式,将该剧原作作者著作权“买断”。

  在法庭的战场上,A 信坚称被告在1964年改编时,“未得到其许可”,要求XX停止《红色 娘子军》的演出,就B网站未为之署名情况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而B却称,1964年该团就改编完成了H 蕾舞剧《红色 娘子军》,目前表演的是H 蕾舞剧,而非*影文学作品;自己的节目单和海报上都有对A 信的署名;双方曾经签署协议书对该事情已经一次性解决了。

  若完全依了A信:还让不让人愉快地一起看红剧了?

  如果完全按照A 信和E夫妇的说法,这就意味着传统红剧“红色 D 蕾舞剧”丧失了合法性,随时面临停演,还让不让人愉快地一起看红剧了?这更意味着,所有为这个红色经典付出毕生心血的老一辈艺术家所有付出就将烟消云散。

  其实,根据历史档案显示,A XX曾亲自参与H 蕾舞剧改编工作,并且其本人在2004年9月致函XX时,也曾说:“每当我回忆起1964年在广州与XX同志们相处的时光,至今尤令人神往”。很难想象,人家“抢了”你的剧本,你还“至今尤令人神往”。

  若完全依了B:还让不让人愉快地搞创作了?

  一次性买断的说法,来源于当年B的团长G致A 信的信函:“国家版权局规定中也有一次性付酬的条款,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而据称,后来B实际给了A 信5000元。

  虽然5000块是比3000块多了不少。但你要从“十年3000块”推导出“永远5000块”,这也真是说不过去。你的剧目可是至今仍在上演,人家也没有明确同意一次性永久解决啊,人家可是给了你独家的,还让不让人愉快地搞创作了?

  法院未完全支持任何一方

  因为双方的说法都不能完全站住脚,法院只能不完全支持任何一方。最终法院判决:B就2003年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红色 娘子军》H 蕾舞剧未支付A 信表演改编作品报酬,赔偿A 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H 蕾舞剧《红色 娘子军》未给A 信署名的行为,向A 信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只判赔偿十万?

  判后,该案审判长做客**回答了网友们对于该问题的疑问。法官说,“关于赔偿问题,合议庭根据相关规定判定了一定数额,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不能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的情况下,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二是H蕾 舞剧的表现形式。H 蕾舞剧作为一种表演艺术,主要是通过肢体的语言和音乐的烘托来展示。三是相对于*影、话剧等表演艺术而言,人们观赏H 蕾舞剧,更多不是关注故事是否曲折,人物形象是否生动,情节是否丰富,而更多的是舞蹈语言的表演形式。四是综合考虑到红色XXH 蕾舞演出的情况,比如演出的性质、演出收入的情况等,以及通过表演该剧获得的影响等等因素。此外,我还要强调一点,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内在价值是无法完全用金钱来衡量的。也就是说,一部优秀的作品可能给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享受和广大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简单地用金钱来衡量,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说,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对原告获得报酬权利的尊重。”

  我倒是觉得,法官虽然并没有明确说出来,通俗来说,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对于整个H 蕾舞剧的剧本而言,A 信的*影剧本所提供的“故事情节”,只是整个剧本的一部分,而一个舞剧剧本更多体现在这儿该怎么跳,那儿该放什么音乐,所以赔偿标准显然不能和一个完整的舞剧剧本相提并论。

  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公正判决

  窃以为,总体而言,该案判决运用了法治思维与各时期法律较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亮点:

  一是尊重历史。判决充分体现了历史责任感,不仅为红色 D 蕾舞剧这一红色经典的合法性进行了正名,更依法赋予这一剧目继续演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红色经典继续发扬光大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是尊重法律与权利。判决充分体现了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既引用了现行法律,也援引了协议签订时的法律,从当时法律与现行法律两个维度为双方各自权利寻找法律依据,充分保障各方权利,使得双方权利能够最大范围的体现并实现,如支持原告方诉讼合理支出。同时,将双方法律关系界定为未支付表演报酬的赔偿关系,这也为双方将来进一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走向合作提供了思路与方向。

  三是尊重原创作者。判决确立了全方位署名原则。虽然XX出具了多份不同年代的节目单,节目单确有以不同形式为原告署名。但在其官方网站介绍相关剧目时,并未给原告署名。因此,法院判令XX向原告书面道歉。这具备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也意味着尊重原创作者、全方位为其署名将成为行业标准。

  以后我们还能不能愉快地看红剧了?

  事实上,作为80后,我原本并没有观看过《红 色娘子军》H 蕾舞剧。但自从关注该案后,特意在网络上搜索了该剧的表演片段,即使只是视频资料,也的确令人震撼。我真心希望双方能够带着一份历史责任感,尊重历史、面向未来,坐下来好好谈谈,别再duang~duang~duang~打来打去了。到时候,我带上你,你带上钱,一起愉快地看红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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