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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了,还能享受年终奖吗?

china2年前187

  

  辛苦工作一年,没有比在来年领到一份年终奖更让人欣慰的了,可总有些打工人的年终奖道路一波三折,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离职员工的年终奖,而争议产生的原因就是由年终奖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法律上并没有对年终奖进行定义,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关于奖金的条文来看,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及其他奖金。那么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它的特性就是公司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员工的工作成果等,自主确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法律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因此就不存在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别的公司发了,自己公司也应该发,去年发了今年也应该发,别人发多少自己也应该发多少这些说法。

  正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司对年终奖发放的自主权,于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都会作出类似“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的员工或者已经提出辞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这样的制度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或者说公司的自主经营权的边界在哪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定结果也各有千秋。

  赞成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的认为: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既然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畴,那么法院就不宜做过多干涉,如果员工在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离职将无法获得年终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离职,那么这就是员工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离职后再索要年终奖就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认为离职员工也应该享受年终奖的则主张:年终奖虽然具备奖励性质,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也被列为是工资的一种,其根本属性还是工资,既然员工在这一年度中为公司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员工支付年终奖,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已离职就不发放年终奖。换言之就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建立在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对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我们认为最终还是要结合员工离职的原因、年终奖的类型等因素来区别对待。

  从离职原因的角度来看,员工离职的原因概括起来也就是两大类,一类是自己提出离职,一类是公司提出解除。对于自己提出离职的员工,如果公司可以证明已将离职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告知过员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尊重公司“规定优先”或者“约定优先”的原则。而对于那些被公司辞退或者裁员的员工而言,离开并非员工的主观意愿,他们对于不能享受年终奖这个事情是没有预期的,如果公司在年终奖发放之前辞退员工,再以“不在职员工无权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来拒发年终奖,那么公司在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上就已经超出了不侵害员工对劳动报酬或者获得奖励享受权利的边界范围,因此对于被辞退的员工而言,公司还是应该支付年终奖。

  从年终奖类型的角度来看,有工资类年终奖、绩效类年终奖等类型。工资类年终奖,比如有些公司会约定年终奖按照员工月工资的2倍或者4倍发放,对于这种类型的年终奖,不管员工何时离职或者为何离职,公司都应该按照员工的在职时间计算发放年终奖;对于绩效类年终奖,或者也可以叫做考核类年终奖,顾名思义,是跟员工的考核结果息息相关的。如果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考核制度,员工的考核结果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那么不管员工有没有离职,也都有权获得年终奖。反之,如果员工考核不达标的话,即使是在职,也不能享受年终奖。还有类似激励类年终奖,目的想通过发放奖金来激励员工在来年能更好地为公司工作的,对于这种类型的年终奖,发放前不在职的员工不享受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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