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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幼儿因气管异物就医,医方未予处理即建议转院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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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中午约11时30分左右,死者李某洋因食用花生米后出现呛咳,二原告遂带着李某洋到被告x县医院就诊。抵达被告处后,首先到急诊科就诊,急诊医生接诊后告知二原告应到门诊三楼耳鼻喉门诊就诊,后因未找到医生经询问到住院处八楼就诊。

  经耳鼻喉科住院医生查体示:患儿前鼻镜下,鼻腔未见异物,压舌板下压舌根喉头未见明显水肿,患儿目前状态尚可,配合检查,呼吸通畅,面色红润,无憋胀、青紫状态,但不排除气管异物,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后二原告开车准备到x的医院就诊,在高速口时发现患儿呼吸困难。

  遂于12:50分左右再次到被告处诊治,到急诊科后,患儿情况较差,查体:患者呼之不应,生命体征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四肢湿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大小约4cm,对光反射消失,呼吸无,颈动脉搏动不能触及,患儿于13:3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二原告带其子前往被告急诊处救治,急诊室唯一值守医生看后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则让二原告去耳鼻喉科就诊,二原告急速来到耳鼻喉科发现空无一人后又被指去住院部就诊。到住院部后仍未见到医生。

  经护士多次打电话催告后,一位医生接诊,仅简单检查口腔、鼻腔后提示转院治疗,且未提供任何医嘱及转院救助辅助措施。二原告带孩子转院途中,孩子出现严重窒息,遂急速折返被告急诊处,急诊处医生此时仍未对孩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仅提示原告自行救治,13时30分左右,李某洋死亡。

  被告x县医院系综合医院,且医院急诊处承担急救或者急性疾病紧急救助义务。x县医院的拖延及推诿造成原告长子的治疗延误,被告救助措施不当且不及时是李某洋死亡的主要原因,该事件发生后,给二原告的心灵造成巨大的打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三、医方观点

  本案的受害人李某洋因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事实清楚,死亡原因明确,在死前曾到我处就医我院无异议。我们对二原告痛失爱子表示深痛的哀吊,我院不想推卸我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对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却不得不提出答辩。

  首先,死者李某洋是一个仅满二周岁的孩子,幼儿不能进食颗粒状硬物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异物进入孩子的呼吸道,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首要问题,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显而易见。我们无意指责二位原告,不知道在原告一味要求我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是否反省过监护人的过错呢。

  其次,我院作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确实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不是说医务人员就有能力将所有的病患从死亡线上拉回,李某洋的情形是我院现有医疗水平不能处理的状况,这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那么,在李某洋就医过程中我院的处理是否得当,是否对李某洋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是我们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当然原告方站在自己的角度,对我院进行指责,要求我院对孩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心情,我们作为人之父母也是理解的,但这并不能证明我院就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我院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我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我院是否有过错,是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来认定的。

  为此,我方认为本案只有在鉴定机构对我院的行为与李某洋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程度是多少做出鉴定后,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才能判令我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首先对我院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有过错的参与程度是多少做出鉴定,然后再来做出公正的裁决,仅凭现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告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判令我院承担本案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尸检结果

  李某洋死亡原因符合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县医院在庭审后认可其在此次医疗事件中承担次要责任,同意对原告李某华、李某的实际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对赔偿范围在130000元至150000元之间无异议,据此,被告应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135519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医院给付原告李某华、李某各项损失赔偿款13551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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