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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纠纷:医院中国律师漏诊恶性肿瘤,法院只判赔偿418元

china2年前234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18日,喻某因咳血等感觉身体严重不适,到被告耳鼻喉科门诊就诊,医生为喻某查体见左侧扁桃体有一溃疡,行耳鼻咽喉镜检查,并出具有三张图片但无相关描述、诊断及建议的检查报告单。医生诊断意见为左扁桃体溃疡。喻某按医嘱消炎治疗,未见好转。2020年4月27日喻某就诊于某肿瘤医院,经检查被诊断为左侧扁桃体肿物伴颈部淋巴结转移。喻某于2020年5月6日就诊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诊断:左扁桃体Ca?左颈淋巴结转移。2020年5月11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病理检查结果示:(左扁桃体)恶性肿瘤肉瘤样癌不除外,2020年5月19日病理会诊诊断:(左扁桃体)恶性肿瘤,免疫组化结果符合肉瘤样癌(会诊号H2001646)。2020年5月25日喻某就诊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多项检查结果提示癌症已经扩散全身,不能行手术治疗。喻某于2020年6月2日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被诊断为1、左扁桃体肉瘤合并颈淋巴结转移。2、腹后壁淋巴结恶性肿瘤?。经对症治疗,喻某于2020年7月10日在家中死亡。

  原告(喻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喻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喻某于2020年3月18日因咳血等身体严重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左扁桃体溃疡。患者按医嘱消炎治疗,未见好转,于2020年4月27日就诊于某肿瘤医院,被诊断为左侧扁桃体肿物伴颈部淋巴结转移,后于2020年7月10日病故。由于被告误诊,导致喻某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治疗时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肿瘤医院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意见:某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患者于2020年3月18日到被告门诊就诊,医方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及体征为患者行耳鼻咽喉镜检查(检查号:9604)。医方未按常规书写检查报告单,报告单无诊断意见,无医生签名。在患者就诊时存在咳血、颈部包块且肉眼见左扁桃体明显溃疡的情况下,医生仅诊断为“左扁桃体溃疡”,嘱抗炎治疗,未建议患者做病理、颈部彩超等辅助检查,未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二)2020年4月27日患者就诊于某肿瘤医院,被诊断为左侧扁桃体肿物伴颈部淋巴结转移。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2020年5月11日于某区中心医院病理诊断为(左扁桃体)恶性肿瘤(免疫组化结果符合肉瘤样癌)。扁桃体肉瘤是一种恶性度极高,发展迅速,死亡率高的恶性肿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患者确诊“左扁桃体肉瘤”诊断时间,但就诊期间已存在颈部包块转移表现,故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三)患者及家属在抗炎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未尽早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也存在一定责任。结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某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喻某确诊“左扁桃体肉瘤”诊断时间,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且喻某所患“左扁桃体肉瘤”系其原发疾病,因治疗原发疾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喻某于2020年3月18日最初到被告处就诊花费118元,因被告未能确切诊断喻某的病症,且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故应将收取的118元医疗费退还原告。因被告的不当诊疗行为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故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元,应由被告承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延误了喻某“左扁桃体肉瘤”的诊断时间,给喻某及家属精神上带来了一定伤害,但同时考虑到被告的不当诊疗与喻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喻某及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18元。

  笔者提醒

  1.恶性肿瘤漏诊或误诊构成医疗过错,责任比例或赔偿一般比较少。

  (1)恶性肿瘤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自身发展的结果。

  因为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治疗,所以因为恶性肿瘤的延迟诊断导致手术范围扩大、治疗费用增加、肿瘤转移等等,医院的过错只是起到一个时间上的辅助作用,不能完全认为这些损害都是延迟诊断导致的。就本案而言,患者在漏诊发生时就已经发生转移,死亡无法避免,所以患者的死亡后果与漏诊无因果关系。

  (2)恶性肿瘤预后不好。

  恶性肿瘤即使积极治疗、科学治疗,预后也不好,死亡率也很高,漏诊或误诊延误治疗在预后不好的准确参与度有多高是无从知晓的,基于这一点,鉴定机构不会给一个很高的责任系数。

  (3)责任参与度多为轻微或次要,甚至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

  根据林律师的办案经验,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过错成立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不会认为过错参与度超过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占大多数。而本案,鉴定机构直接认定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

  (4)患者如果没有死亡,损害后果无法确定。

  恶性肿瘤被误诊为良性肿瘤或漏诊后,最常见的损害后果就是延误病情,轻则扩大了手术范围,重则肿瘤转移失去治愈机会,但是很遗憾,虽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没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特别是没有诊断恶性肿瘤发生、手术后状态、转移的伤残等级标准。这直接导致恶性肿瘤漏诊、误诊的医疗纠纷即使患方胜诉,也没有什么赔偿。所以,该类案件要维权,以死亡为损害后果起诉更科学一些。

  (5)后续治疗费难以鉴定。

  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纠纷维权绝大多数是因为肿瘤转移,失去有效治疗机会,此时恶性肿瘤的预期寿命短,无有效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多不愿给患者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所以患者只能主张已产生医疗费的赔偿。

  2.谨慎走法律程序。

  基于上述关于该类纠纷的种种特殊,恶性肿瘤漏诊或误诊的预期赔偿不高,林律师建议维权的患方,纠纷发生后,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以患者死亡或巨额医疗费为损害后果起诉;如果是病理检查或影像检查漏诊或误诊,起诉前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对病历切片、影像学片进行会诊,确认存在本次样本或检查漏诊或误诊时再起诉,避免败诉。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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