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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如实代开,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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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他人如实代开,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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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81号)

  1.基本案情

  2013年开始,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台州市A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收取开票费为条件,通过虚假走账、伪造真实货物交易等手段从从江苏、天津及浙江省内各地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再虚开给福建、四川、辽宁、内蒙古、江西、天津及浙江省内各地等企业,以此牟利。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东阳市B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某某分三次向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购进废旧磁钢材料,并要求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是个体经营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分三次到台州市A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给东阳市B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B电子有限公司收到该25份专票后用于公司认证抵扣,税价合计2616000元,涉税金额380102.58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章某某向东阳B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因为其系个体工商户,无法向东阳B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找他人代开,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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