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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吗?

china2年前167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出轨,想要弥补夫妻感情与小三分手,为避免互相打扰各自的生活,双方还约定了分手费。但是,因为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认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所以主张返还分手费。

  首先,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

  其次,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

  当然,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才知道过错方给了小三其他财产,并且是从夫妻共同财产抽取,那么这时候还可以起诉对方返还财产。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比如难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的婚姻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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