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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委托合同要点

china2年前132

  

  一、委托合同概念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性质

  1、诺成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条件,区别于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2、非要式合同(不需要书面或具备其他手续)

  3、双务合同。

  三、委托合同标的

  劳务

  四、委托合同分类

  1、特别委托(一项或多项事务)、概括委托(概括委托处理一切事务);

  2、有偿委托、无偿委托。

  五、处理事务的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受托人垫付的,委托人应该支付利息。

  六、报告义务

  1、按委托人要求报告

  2、合同终止时报告事务的结果;

  3、转委托的报告。

  七、受托人转委托问题

  1、同意权在委托人,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除外(但应及时报告);

  2、同意或追认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3、不同意或不追认的,直接找受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八、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

  1、同意权在受托人,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人身属性)

  2、2名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1、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只约束受托人的除外;

  2、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行使对受托人的抗辩),但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委托人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3、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向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一旦选择不能变更;第三人选择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双层抗辩)。

  十、报酬的支付

  1、完成事务,则按约定支付,有偿合同没有约定,按习惯或按性质支付;

  2、未完成,但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支付相应报酬,但有约定按约定。

  法律提示:

  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未完成情况下的报酬支付问题。

  十一、连带责任

  1、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受托人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然实施或委托人知道、应当知道受托人行为违法为表示反对,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自我交易(民法典新增)

  受托人自我交易或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交易,但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十三、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1、追认,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有效;

  2、未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或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以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获得的利益为限(民法典新增) ;相对人非善意,则按过错承担责任;

  3、相对人(含非善意)有催告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通知撤销权。

  法律提示:

  民法典删除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因是实践中争议较大,作者认为按过错分担责任。

  十四、损失赔偿

  1、有偿委托,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赔偿;

  2、无偿委托,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赔偿;

  3、受托人超越授权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该赔偿,不区分有偿、无偿。

  十五、任意解除权

  1、委托人、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2、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失的,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无责),不赔;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责),区分有偿(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无偿(解除方赔偿直接损失)。(民法典新增)

  十六、合同终止

  1、委托人死亡、终止;

  2、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如委托人死亡或宣告破产、解散,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前,应继续处理;受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宣告破产、解散,导致合同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应该及时通知委托人,若终止有损委托人利益,则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提示:

  

  合同可以列举哪几种情况下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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