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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立案追诉标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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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立案追诉标准的解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前《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对比修订前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原来“票面额”变更为“票面税额”,发票份数标准降低但增加了票面税额的要求,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之一。

  一、对票面税额的理解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票面额”1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票面额”与“票面税额”只是一字之差,却差之千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同的面额的版本,如万元版、十万元版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计算方式是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按此规定,修订以前,非法出售一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构成此罪,但修订后,非法出售一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构成犯罪,因其票面税额尚未达到1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限额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发票可开具的不含税金额最大可为99999.99元,按现行税率13%进行计算,税额为12999.9987元。那么,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最低需要非法出售8张限额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达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发票份数加票面税额的理解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改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要求,但增加票面税额的要求,这使得追诉标准更加合理。修订以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即达到了立案追诉的要求,但这种情况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售25份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票面额累计仅有25000元,与票面额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差4倍。这也导致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额累计9万元不构成犯罪,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额累计25000元却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

  修订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标准必须是同时满足发票份数和票面税额要求,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但票面税额不满6万元,或者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但发票份数不满10份的,则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非法获利数额

  非法获利数额是新增加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增加“非法获利数额”作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体现了从严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态势。

  四、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预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答记者问中,提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并未提及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属于哪类案件,预测涉税案件的司法解释会在其中,毕竟,《1996年解释》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已严重滞后。

  那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会是多少呢?

  以“票面税额”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一致,即票面税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票面税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将《通知》所规定的“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新司法解释也有可能对其他两个档次的量刑标准进行调整。因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可能是:票面税额累计8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票面税额累计400万元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最后,笔者期待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明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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