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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逼和诈骗,可能就在一线之间

china2年前223

  

  前天我只是温柔地批评了几句那位炫富女律师(扒门女教师和炫富女律师该如何处罚),接着就看到了她自我辩解的《一位女律师的内心独白》,大意是自己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自我包装只是一种营销方式,你们凭什么说我?“我收到律所的劝告了,以后会尽量低调一些。我的包装技巧会更成熟一些……”

  我端着红酒杯站在落地窗前,望着深沉的夜装逼,不想写什么——这也是昨天我没有发文章的原因。当然,更大的原因是因为手上在同时忙着好几件事,没空扯闲篇。今天出差海口,算有点时间。我想说的是,吹牛、包装、欺骗,可能只在一线之间。

  微博上曾经有一个很会吹牛的人,名字叫A。他当时有一堆头衔,中国XX集团创始人、总裁;北京XX中心理事长、高级研究员;北京大学、XX大学、中国XX大学、XX大学兼职教授;中国XXMBA导师;北京XX大学兼职教授。XX视台CETV-3《置业大讲堂》客座教授。他吹嘘自己给员工发的年终奖都是6位数了!羡慕不?A最终是因诈骗52万的投标保证金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号称身家3000亿元的他,案发时其个人账户上只有20多万元。

  这位炫富女律师跟A叫兽比起来,自然是小儿科。她自称这是必要的包装和营销,但不要忘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2015年9月才获得律师证,满打满算正式执业才两年,如何破格成为XX的合伙人了?不到三十岁,就敢自称在资本市场资历比她老的深圳律师没有?初出茅庐,就一单业务几百万几百万律师费,发票开到心好累?这不是吹牛,也不是包装,是造假,是欺诈。戏精,演得过了嘿。

  海淀法院审过这么一个案子:B34岁,山东威海人,中专文化,干个体工作,吹牛说自己是国家能源局负责新能源的领导,能帮被害人C承包山东省某核电项目的园林和土建工程,并以此为由,收取了海淀C工程承包先期活动经费20万元。但XX证明,该局并无B这个人。法院认为,B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毛病,诈骗罪就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盈科深圳XX的那位女律师也说过,因为这种浮夸的“自我包装”,咨询费和案件代理费节节攀升,你这不是骗钱是什么?

  诈骗是一种以获得钱财为目的的吹牛。如果是喝酒时摆摆龙门阵,吹完牛各回各家,那也算人畜无害,但如果吹完牛,对方信以为真,给了你钱,那性质可能就变了。一个年轻的小律师说“我是中国刑辩第一人”,这是吹牛,如果你说“我是中国刑辩第一人,一个案件收费最低200万”,而人家就是因为相信你这吹牛付了两百万,这就涉嫌诈骗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不是吗?吹牛,包装,如果涉及虚假的事实,最终又骗取了钱财,D没有像A那样入狱,是因为她还是一个执业律师,至少没有伪造律师身份。但,谁又能保证,吹牛上瘾之后,哪天会逾越法律的界限,构成诈骗呢?

  我见过很多真正的牛人,都很低调,有的生怕你知道他牛。有些人穿衣很有品味,但绝不显摆名牌LOGO,甚至故意剪掉、隐藏掉,只有虚荣心膨胀的人,才会故意显山露水,生怕别人不知道似的。以虚荣为生的人是自卑的,也是脆弱的,他们需要通过外界的反馈来支撑他们的尊严,对自己没有自信。他们其实是可怜的。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不是靠这些外在的包装,构成其遵严的是实力、能力、智慧等内在的东西,虚荣从来排不上号。令我尊敬的律师并不在于他赚多少钱,而是正直、专业,充满正义,又可以随时为民请命。律师如果要靠E这种营销包装作为生存法则,那她与我们孜孜以求的法治只会越行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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