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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对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china2年前187

  

  山东高院:对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拆迁方为了逼迫被拆迁方拆迁,会通过各种手段逼迫被拆迁方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比如通过断水、断电行为来影响被拆迁方的正常生活,对被拆迁方造成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针对这种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2018年4月16日,章丘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袁某等10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袁某等10人认为征收决定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6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2018年8月26日,袁某等10人所在小区开始停水、停电、停气。袁某等10人认为章丘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该对停水、停电、停气、停止物业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章丘区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袁某等在没有补偿并搬离之前,区政府实施的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区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已经无法不具备恢复水电的条件,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在被征收人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进行搬迁的时候,征收人以断水、断电或者挖坑堵路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不仅是不讲武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拆迁行为。被征收人在面对这种不讲武德的断水断电行为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征收部门恢复供水供电,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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