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医疗纠纷:因为放假没有做核磁共振,医院被判赔偿24万

china2年前153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3日1时30分,张某某到被告某医院神经内科急诊就诊。被告某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于3小时48分钟前在休息时突发右侧肢体活动不灵,表现为右上肢抬举困难,右下肢迈步困难,伴双手指麻木,无眩晕、无头痛、呕吐,急诊查头颅CT提示未见出血,诊断:急性脑梗死。根据患者体重,使用阿替普酶总量41.4mg,首先使用4.1mg于1分钟内静推,静推后继续应用阿替普酶37.3mg以38ml/h微量泵泵入,泵入期间患者反复口腔牙龈出血,约5ml,停止泵入,剩余药液6ml。患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未见明显好转,为进一步诊治,急诊以“脑梗死”收住神经内科”。住院后患者诉有胸背部以及颈部麻木、僵硬及疼痛不适,以及排尿困难,2018年10月9日核磁共振颈椎平扫:颈2-3椎体水平髓内条片状异常信号,请结合临床。2018年10月17日张某某出院,出院诊断:脊髓内病变(颈髓C3-4);脱髓鞘性脊髓炎?急性脑梗死(右侧颞叶皮层下);高血压1级,高危;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其后张某某多次因“颈肩部疼痛伴双手麻木”各医院行康复治疗,诊断:脊髓内病变(颈髓3-4);脱髓鞘性脊髓炎等病。至患者起诉前仍存在四肢瘫痪症状,肌力约为3级。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10月3日凌晨,原告突发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前往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收入神内六组病房。在治疗过程中,主治医师反复强调四小时内为脑梗最佳抢救期,必须立即溶栓急救,并在急诊处对原告采取静脉溶栓抢救,后进行头部CT检查。等待头部CT报告期间,溶栓一直没有停。从溶栓开始,原告便大口大口吐血,牙龈处出血不止,右腿也突然感觉异常,发软、无力、抬动困难。CT报告出来后显示其脑部没有梗阻,也没发现出血点。便向医生要求停止溶栓。但后续的治疗仍按照脑梗病情来医治。住院14天后,被告对原告病情一直未确诊,原告带着诊断疑问被迫出院。出院后原告在康复治疗期间又先后到右安门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求诊,经多位专家诊断其为非特异性脊髓炎症病变,颈椎C3-4脊髓处有严重水肿,这是病情的根源。由于被告的错误诊断及治疗,导致原告目前双上肢沉重无力,双手麻木,生活无法自理;左下肢上至臀部、下至脚踝,灼热难忍;右腿酸软沉木;胸腹有严重束带感,似有千斤钢板紧紧箍身,大小便不能自如控制,尿残留量达到220毫升,上下肢肌肉萎缩,体重急剧下降十多斤,现仅剩80余斤。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导致患者承受着身心痛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我院坚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认可医学会对本案进行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鉴定结论。针对原告现在的诉请,我们具体说一下,医疗费部分我院仅认可与诊疗行为有关的部分医疗费,同时我院也表示患者的医疗费主要是用于治疗其自身的原发疾病,非诊疗过错行为所导致。伤残赔偿金,我院认为,患者目前的伤残并非医疗损害的医疗过错行为所导致,是其自身疾病所导致,故伤残赔偿金不应由我院进行承担。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2018年10月4日某医院(医方)神经内科查房时已考虑患者张某某可能存在颈髓病变,建议行颈椎核磁检查,因医方节假日期间未开放核磁检查,对此未采取应急措施予以补救,导致该检查项目未能及时完成,存在过错。(二)患者目前遗留肢体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异常等损害后果。医方上述过错延误了患者脊髓炎的诊疗,与患者目前遗留的上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核磁检查所见颈部脊髓炎范围较大,即使得到及时诊断治疗,通常会遗留肢体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异常等损害后果,其目前损害后果主要与其脊髓病变较重有关。医方延误诊疗的过错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三)本例患者2018年10月3日1时30分因“右侧肢体无力2小时余,右上肢不能抬举,右下肢尚能行走”,到医方神经内科急诊。体格检查显示: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Ⅴ级,右侧病理征阳性。急诊头颅CT检查未见脑出血。医方考虑急性脑梗死,进行溶栓评估后,给予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专家鉴定组分析本例患者起病急,发病时症状及体征表现为右侧偏瘫,CT检查排除脑出血。医方考虑急性脑梗死并给予溶栓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思路,未违反神经内科急诊诊疗常规。而脊髓炎等脊髓病变常见的症状及体征以双侧肢体症状为主。本例患者发病时仅表现为右侧偏瘫,临床表现不典型,导致急诊明确诊断及鉴别诊断困难。(四)溶栓治疗的药物半衰期短,其主要副作用为出血。目前无溶栓治疗导致脊髓炎或导致脊髓炎加重的临床报道。本例患者用药后未出现脑出血、脊髓出血,溶栓治疗与其脊髓炎的发生、发展之间无相关性。患者牙龈出血、尿路出血是溶栓治疗常见的一过性副作用,经对症处理后恢复。(五)在患者出现排尿困难症状后,医方予以留置尿管导尿治疗,处置适当。尿路感染是导尿治疗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对此医方给予了相应的处理。(六)出院记录显示,医方做出的出院诊断包括脊髓内病变(颈髓C3-4)和脱髓鞘性脊髓炎?出院医嘱告知患者到神经内科门诊随诊(神经免疫门诊)、康复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等内容。医方不存在隐瞒脊髓炎诊断的情形。北京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某医院对患者张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医方负次要责任。被鉴定人张某某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不构成护理依赖。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某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对此承担35%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首都医科大学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48015.62元。

  笔者提醒

  1.医院误诊脑梗塞并溶栓治疗为何不属于医疗过错?

  临床上误诊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疾病发展初期,症状不典型,各项检查还不能检测出明显异常,所患疾病并不能明确,通常只能暂时考虑为常见疾病并予相应治疗。所以误诊并不天然属于医疗过错,必须结合当时患者的症状、体查、辅助检查来判断,如果已经符合某一疾病的诊断标准,虽然最终可能不是该诊断,但这不属于过错,反而属于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因为医学是一门概率科学,医务人员必须将临床思维放在概率最大的那个疾病,这样才能最低限度的减少医疗风险。

  本案鉴定机构的观点非常合理:患者因“右侧肢体无力2小时余”入院。体查:右上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Ⅴ级,右侧病理征阳性。CT检查未见脑出血。医方考虑急性脑梗死,给予溶栓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思路,未违反神经内科急诊诊疗常规。而脊髓炎等脊髓病变常见的症状及体征以双侧肢体症状为主。本例患者发病时仅表现为右侧偏瘫,临床表现不典型,导致急诊明确诊断及鉴别诊断困难。

  2.患者损害后果属于伤残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如果是患者自身疾病经治疗后出现的功能障碍,不属于伤残,这其实是不对的,只要损害后果有外因的参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例如外伤加重、医疗损害、故意伤害加重等等,只是这种伤残后果不一定完全需要外因来承担责任,可以由鉴定机构再进行因果参与度的鉴定,这就为后面的责任分担提供依据。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运气不好的成分,但对脊髓炎的治疗不及时是被判担责最大的原因。患者入院第二天医院就已考虑患者可能存在颈髓病变,建议行颈椎核磁检查,但因节假日期间未开放核磁检查,对此未采取应急措施予以补救,导致该检查项目未能及时完成,存在过错。实践中,很多医院认为未开展某项检查的应急项目不属于医疗过错,其实这是不对的,只要有条件开展某项诊疗技术,患者因病情需要紧急进行时,医院应当无条件开展,不能以医院自身管理上的问题豁免医疗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http://law-firm-china.com/?id=1887 转载需授权!

#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