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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5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china2年前18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5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案号: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刑不诉〔2022〕10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了给一河北人(主体不详)介绍虚开煤炭业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赚取开票好处费1万元,介绍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识。

  吴某某在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上游公司没有真实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利用A公司名义,接受该河北人于2016年12月13日和14日从北京两家上游公司虚开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税额为152.203069万元。

  经税务调查发现,这两家北京上游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属非正常户。

  2016年12月15日,吴某某利用A公司名义,按该河北人提供的开票信息,让公司原会计丰某某为下游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B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2.83145万元,该发票已被石家庄市鹿泉区B有限公司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获得开票介绍费1万元。

  2021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A公司接受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并认证抵扣的152.2万元税款补缴至国家税务总局山阴县税务局,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12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所得赃款1万元退交至山阴县公安局。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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