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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肿瘤治疗后死亡,三家住院医院均有过错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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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方陈述

  患者谢某成(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系x县城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2018年8月22日和2019年3月19日,两次在被告x县人民医院彩超室检查(肝胆脾肾)后,报告单中检查所见:肾脏:双肾大小正常、形态正常、轮廓清晰、包膜光滑。肾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双肾集合系统未见分离。

  2019年3月19日,做CT检查,结果报告显示:1.L3/L4、L4/L5椎间盘膨出;2.L3/L4侧附件骨质破坏。后2019年3月20日谢某成去x县中医院找骨科大夫治疗椎间盘膨出,经查看谢某成2019年3月19日在被告医院所拍的CT片后,大夫告知谢某成,骨质破坏一般情况是其它癌症转移到骨头上的症状,建议谢某成尽快到上级医院检查确诊。

  谢某成于2019年3月21日到x省肿瘤医院做进一步检查,3月26日谢某成在x省肿瘤医院做彩超检查,检查显示:右肾实质性占位。肿瘤大小约59mmx58mm,并且多发骨转移、肺转移。2019年4月4日谢某成在医大x医院做了肾脏摘除手术。右肾摘除后病理诊断:(右)肾透明细胞癌伴坏死及肉瘤样结构(fuhrman分级:4级)。

  二、患方观点

  从2018年8月22日被告x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为谢某成彩超检查结论双肾大小正常、形态正常、轮廓清晰、包膜光滑。肾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双肾集合系统未见分离到2019年元月短短4个多月的时间谢某成的右肾就能长出59mmx58mm的肿瘤且多发骨转移吗?

  而且,根据专家的分析结论,2019年元月谢某成的腰部、左侧肋骨有疼痛感,有可能就是肾肿瘤在发生骨转移,但是2019年2月17日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检查,特别是2019年3月19日,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骨科大夫竟然还说原告的骨质破坏是常见病,没有大碍!

  正是由于被告x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工作态度和玩忽职守行为,对患者谢某成病情做出了错误诊断,才致使原告的病错过最佳治疗期间,最终造成谢某成病情无法控制直至数月后死亡的劣后果。被告医大x医院、x大一附院在对谢某成的后期诊治过程中也存在明显过错,致使谢某成从发现肾癌短短四个月,于2019年7月25日便失去生命。

  三、医方观点

  1、被告x县人民医院:原告对我院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患者仅在我院门诊做过门诊检查和体检,没有住院治疗;我院对原告的诊断明确,符合医疗操作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诉称的损害和我院诊疗没有因果关系。

  2、被告医大x医院:患者谢某成在我院治疗过程中,我院对其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手术适应症明确,手术顺利。后患者因病医治无效系其自身病情进展导致,非我院治疗行为所致,患者的死亡与我院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我方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3、被告x大一附院:我院对患者谢某成的各项诊断正确,对患者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及有关医疗原则,我院不存在过错,患者谢某成出现的问题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不是我院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对于原告的诉请我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请。

  四、鉴定意见

  1、x县人民医院:1.2019年2月17日对患者检查措施不完善;2.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未及时进一步进行检查,并且彩超检查未及时查到右肾肿物,检查不仔细。建议医方占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委托方进一步确定;

  2、医大x医院:1.说明不充分;2.晚期肾癌以全身药物治疗为主,即使行减瘤术也是在全身治疗基础上进行,但是病历中术前未见详细的全身治疗方案,存在不足;3.患者不具备实施右肾根治性切除术的手术指征,医方对手术适应症与禁忌掌握不严;4.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充分,术前未详细制定治疗方案,未充分评估不同治疗方案的收益与风险,存在不足。建议医方占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委托方进一步确定;

  3、x大一附院:1.未充分的说明义务;2.对肾癌多发骨转移的患者实施放射粒子植入术的证据不足,不是指南、规范常规推荐的方法;3.未对患者进行全身系统治疗,存在不足;4.病历记录不完善。建议医方占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委托方进一步确定。原告支出鉴定费45000元。

  五、庭审意见

  依据x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x县人民医院、医大x医院、x大一附院对原告的损失均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1、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合计69993.57元;2、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合计69993.57元;3、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合计69993.5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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