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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吗?

china2年前250

  案例1:

  周某与妻子杨某结婚10年,结婚后同周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后周某母亲偏瘫卧床不起,周某便与妻子杨某商量由杨某辞去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婆婆、照看子女。此后,随着周某的生意逐渐好转,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周某就动起了歪心思,有了“小三”。因此,不断与杨某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殴打杨某。杨某身心俱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周某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这么多年来照顾婆婆和抚养女儿的经济赔偿。

  案例2:

  林某与谭某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某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谭某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某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某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中,杨某和谭某作为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吗?具体能够赔偿多少呢?

  郑州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案例1中的杨某婚后多年来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虽然其没有工作,但是离婚时仍然有权请求对方予以赔偿。案例2中的谭某也是如此,林某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谭某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在离婚时当然有权请求对方予以赔偿。具体赔偿的金额、赔偿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各自的经济能力、劳动能力、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的精力和时间等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一方未能出去工作、创造收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另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经济收益、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作者: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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