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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幼儿气管异物所致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8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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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方陈述

  原告亲属赵某,男,2017年1月27日出生,至事故发生时2018年11月8日满一周岁九个月,于2018年1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因在家吃熟玉米时不慎呛到误吸后咳嗽,原告立即带患儿赶赴x市x中心医院治疗。当日18时20分许,在x市中心医院挂急诊号。

  在该院x楼九楼,住院医师崔某某安排患儿去做CT影像,按照CT医师要求,肌肉注射钠0.07g,30分钟后CT报告显示右侧中间段支气管异物并阻塞肺气肿。19时5分,诊断为:支气管内异物,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商谈治疗方案时原告要求立即进行手术,医生崔某某表示,当晚十二点手术,并让原告交手术费,办理住院手续。后崔某某给王某某主任打电话让他来给孩子做手术,但是王某某不来。尽管原告多次请求,但崔某某表示为难,并多次强调,异物已经卡住,没有生命危险,让放心等待。

  11月8日4:00赵某咳嗽后出现憋气、窒息,呼吸停止,意识丧失。被告给予心肺复苏等措施,转入ICU后赵某已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被告进行心肺复苏同时再次行直达喉镜检查+异物取出,后分2次取出2块黄色玉米。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视患者生命如儿戏,草菅人命,医院管理混乱,当时看着孩子难受的样子,我们苦苦央求,但手术还是被无故拖延定在了第二天。从21:20住上院后没有医生或护士为孩子查看过病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实施手术行异物取出术,以防止室息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

  正是由于诊疗人员的不负责任、渎职、不作为造成患儿死亡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对患者家属置之不理,不让我们看病历,逼着我们签字后才把病历给我们看。看后才知道病历上写的有很多地方都与事实完全不一样。病历中记录的医生给患儿抢救的时间,医生根本还没赶到现场。

  如病历上记录的4点患儿发生室息2分钟急送ICU,4:12王某某主任、铁某某主任、袁俊仓主任到达ICU,王某某主任医师再次行直达喉镜检查+异物取出。而调查结果却是:患儿4点发生室息,4:10分进入ICU,4:15王某某到达ICU,4:24铁某某赶到ICU外的电梯口。

  患儿还没进入ICU,王某某、铁某某也还没到ICU,他俩是在哪里抢救患儿的,他俩先后相差十几分钟才到,为什么会记录的同时到达呢?而且死亡记录写的是王某某主任医师再次行直达喉镜检查+异物取出,抢救记录写的却是铁某某主任医师再次行直达喉镜检查+异物取出,明显虚假。

  该事故给原告方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使原告饱受丧子之痛,被告方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疗不当,造成了原告亲属死亡的严重的后果,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

  三、医方观点

  首先对原告亲属赵某的死亡表示痛惜,原告亲属赵某在我院住院属实,我院同意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结果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

  考虑患儿因异物吸入导致呼吸道梗阻窒息死亡,气管、支气管异物属于耳鼻咽喉科临床急症,病情可能随时变化导致气道梗阻和窒息危及生命安全等,因此原发疾病也是患儿不良预后的原因之一。

  四、鉴定意见

  2019年9月11日,中华医学会作出x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告亲属赵某死后未作尸检,临床考虑死亡原因为气管异物导致的窒息死亡。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145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对患儿病情监护及处理措施不够积极。患儿入院后已明确诊断为右侧中间段支气管异物并阻塞性肺气肿。患儿来院后门诊曾予钠镇静,病情一度平稳,但患儿支气管异物诊断明确,有气管异物变位、病情随时变化、甚至导致窒息可能,病情严重,因此应严密监测病情变化,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医方将患儿收入耳鼻喉科病房治疗,虽予I级护理,但未予心电、血氧饱和度监护,未予吸氧等措施,病历中无观察患儿病情变化的记录,也无上级医生的查房记录。监护、处理措施不够积极。

  2、对患儿病情严重性评估不足,向家属告知不够。患儿支气管异物诊断明确,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病情变化,导致急性上呼吸道梗阻、窒息等。但医方对此评估不足,未书面告知家属患儿病情严重,异物可能随时出现变位,严重可危及生命;也未书面告知是否需要紧急手术治疗以及病情变化时的抢救措施等。

  3、患儿入院后,医方未考虑尽早取出异物。患儿来院后,医方及时明确诊断,并在22:32时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记载:“诊断:1、支气管异物(右),2、吸入性××。入院后经全面检查,据病史、症状、体征,诊断明确,经进行病情评估,该病例具手术指征,拟去手术室全麻下行支气管镜检查、异物取出术。

  患方选择行支气管镜检查、异物取出术,就手术的必要性和风险等已向家属讲明,家属表示理解”。医方在已明确诊断患儿右侧支气管异物,具备支气管异物取出条件下,未考虑尽早取出异物。

  根据抢救记录,患儿病情变化后,很快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医方值班医生予心肺复苏同时直达喉镜检查未见异物影。转运至ICU后才由上级医师再次直达喉镜检查取出异物,但患儿转入ICU后病历记录已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虽取出异物,为时已晚。虽经积极抢救,终因窒息时间长抢救无效死亡。

  4、病历记录欠规范。患儿11月7日21:28时入院至8日4:00时左右病情恶化,期间无观察患儿病情变化的病历记录。取出异物的术者,抢救记录记载为铁某某,死亡记录记载为王某某,前后矛盾。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中华医学会作出的x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告亲属赵某入院后,被告对赵某病情的观察以及气管异物的处理存在诸多过失,故,综合考虑被告x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及原告赵某原发疾病因素,本院认为被告x市中心医院与原告亲属赵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过错参与度认定为90%为宜。

  本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397.92元、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7562.5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14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275.35元、交通食宿费12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79715.77元。按照被告x市中心医院的过错参与度90%计算,被告x市中心医院应当赔付原告经济损失881744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伟、高某各项经济损失88174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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