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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监管职责,说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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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在征地时,常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行政迁拆主体责任,以村委会自认来免责。那么在征收拆迁中,村委会起到一个怎样的角色呢?行政机关能否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监管责任呢?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中,具体是怎么样的。

【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村民,有一处自己的宅院。

  2021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村委会发布了《腾退公告》,决定实施棚户区环境整治项目,王某宅院在该腾退范围内,一直未签订协议搬迁。

  2021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当事人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沟通,并多次到该房屋进行侦查,查看供气供电设施,为后续强拆行为做准备工作。

  2021年10月20日凌晨4点,王某及家人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制带到拆迁办公室,将王某房屋暴力拆除,家具用品及电器设备被掩埋。

  王某在遭遇强拆后,一气之下,直接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说法】

  首先,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自治范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以村民自治代替行政机关征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进行讨论和决议。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指的是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分配给农户个人,如何使用等。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村民会议无权决定。本项目系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的,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更无权决定集体土地收回事项。因此,以自治腾退方式实施棚改项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区行政机关作为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对于棚改项目具有统筹监管的职责。

  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需进行土地征收、结合占地面积和土地类型,由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由市、县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另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行政机关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区行政机关作为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对于棚改项目具有统筹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以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来推脱主体责任。

  最后,区行政机关在其征地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征收。

  拆迁人应做到合理、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以期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对于镇行政机关控制委托人并暴力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明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房屋拆迁矛盾的时候,切勿“以暴制暴”,务必在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同时,要关注当地拆迁补偿法规、补偿政策,拿捏不准的情况下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自信,错过了最佳谈判时机。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保障自身权益。(李垚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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