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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能否针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china2年前178

  

  最高院:能否针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都听过“旧城区改造”,其实,相对于“旧城区改造”还有一个“旧村改造”,所谓“旧村改造”就是指对城乡建成不久的农村村内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就是旧改。那么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有没有可诉性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梁某1、梁某2是广州市黄埔区某社区的村民。黄埔区政府发布《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梁某1、梁某2是的房屋在批复改造的范围之内,认为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毫不知情,村里从未对此召开过村民会议讨论他们,也没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梁某1、梁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刑诉法解释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驳回了梁某1、梁某2的再审申请。

  所以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当事人认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批复,因为不影响到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但是,如果在旧城改造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强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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