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执行律师使用调查令的三大难题及解决方法

china2年前277

  

  作者: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顾大林

  最近调查令制度掀起了律师朋友圈的一股热潮,各省法院逐步在落实调查令制度,看似律师调查令的“春天已至”,但根据我们近三年使用调查令的经验,我们认为调查令制度仍存在很多障碍,仍需等待春天。

  本文,我们总结了律师在使用调查令时最常遇到的三大难题,并根据我们的经验提出部分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顺利地使用调查令,更高效地获取有效证据。

  第一难题:申请难

  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省、自治区高院尚未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统一的调查令制度,律师申请调查令时无据可循;另一方面则是部分法院也从未开具过调查令,所以律师在申请时没有先例可以参照,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往往会都不会太顺利。

  那么律师在申请调查令时遇到困难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建议:

  1.尽量寻找到受案法院所在地高院出台的调查令制度。

  2.如果受案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未出台调查令制度,则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六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试图说服法院出具调查令,或者多提交几份其他兄弟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样本,说服受案法院推动本地调查令制度的探索与研究;

  3.如果受案法院已经有调查令制度,仍旧申请难时,则可以尝试与承办法官多做友好沟通,一次不行,那就两次;

  4.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后接受调查对象的准确名称、需要调取的证据名称,并提供接受调查对象持有拟调查证据资料的依据。

  第二难题:使用难

  从我们常年大量持令调查的经验来看,接受调查对象的配合意愿大概呈现出分层的情况:

  最差的情况,是被调查对象全无配合意愿,对持令调查的律师不理不睬;或以本处不存在该证据,应由其他单位提供等理由推给其他机构;又或者援引其内部规定或地方规定,拒绝律师调查令。例如税务部门经常以涉税信息仅接受公检法办案人员调查为由,拒不接受律师调查;

  稍好一些,被调查对象虽然接受调查,但是由于内部机构权责不明,互相推诿;或者接受调查,但需要领导签字审批;又或者接受调查,但需要走信息公开程序;

  再好一些,被调查对象愿意接受调查,但由于档案繁多杂乱,无法立即提供所需资料;或者因为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全部材料;

  当然,我们也接触过特别愿意配合的情况,被调查对象立刻向我们提供了全部的调查资料,毫无保留。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最近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第十三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属于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调查令,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或者信息。

  这一条款赋予了被调查对象请求撤销调查令的权利,初衷是更加人性化地为被调查对象设立了救济途径,但从另一面看,这一条款也为被调查对象“合法”阻却调查提供了便利。

  有了这一条款依据,被调查对象便可以先向法院提出撤销调查令、等法院听证后再视情况而定,可谓“进可攻、退可守”,而且成本低廉,还不用担心受惩罚。

  当然我们只能希望这只是个小概率事件,希望律师朋友们在调查中能有更好的运气。

  那么律师在调查中如何做才能更快地取得调查资料,更少地碰壁呢?

  我们建议:

  1.首先找法务部门进行沟通,大家毕竟算是同行,多少有共同交流的基础,可以减少前期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摩擦;

  2.如果被调查对象没有法务部门,可优先找办公室主任,通常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3.“有问题,找上级”,这虽然不是个好习惯,但确实能够解决问题;

  4.换位思考,为被调查对象提供便利,例如协助在档案室查找资料、协助复印以及其他可能的帮助;

  5.如果这些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想办法固定持令调查时被拒绝的证据,然后向纪律部门或监察部门、政府热线投诉,利用相关部门督促接受调查对象履行协助义务。也可向开具调查令的法院反馈调查受阻事由,由法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协助,或由法院对接受调查对象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难题:处罚难

  为什么各个省份相继出台调查令制度,但律师持令调查被拒绝?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处罚困难,被调查对象即便拒绝了也很少会受到惩罚。造成处罚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处罚依据不足

  一是上位法依据不足

  调查令的制度依据来源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指引探寻调查令制度,由各省自行制定调查令规则,在上位法依据上存在瑕疵。

  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认了法院的调查权,但并未赋予代理律师的调查权,调查令制度援引六十四条将调查权转授权给代理律师,其授权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所以,法院处罚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2019年12月初,一纸荣成市公安局因拒不配合持令律师的调查而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在律师朋友圈火爆刷屏。

  二是事实依据不足

  通常,被调查对象怠于向持令律师出具收到调查令的回执,偶有经办人员签字(仅在配合调查的情形下),也极少有加盖公章的情形,因此持令律师即便被拒绝了,也难以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调查对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罚自然难以实施。

  2.处罚意愿不足

  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处罚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从程序上需要经院长审批方能实施,所以进行处罚需要走的流程比较复杂,而执行法官本身事务繁多,自然处罚意愿和动力均不足。

  至于解决方案,很抱歉,因为我们在持令调查时,尚未遇到需要启动处罚程序的情形,所以这方面并无经验。如果之后“不幸”遇到,我们再做分享。

  可以预见,律师持令调查要遭遇的困难仍会长期存在,但从趋势上看,统一的调查令制度将会应运而生,调查令也会逐渐被社会广泛熟知,相应的规制也会逐渐完善,让我们翘首以盼,望春天早日到来。
然而,回归当下,在阻力依然强大的大环境中,律师仍然可以通过了解各地调查令制度、优化申请文书、锻炼调查技巧,增强沟通能力等方式来提升调查成功率,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优势,提升办案效率,祝各位都能有所作为。

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http://law-firm-china.com/?id=13 转载需授权!

#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