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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私拉电线在河里安装潜水泵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china2年前162

  案例:卢某家住在公路的路边,过路货车络绎不绝,卢某遂自行在家门口设立了洗车、加水服务点。为便于取水,卢某从自家电表处私拉电线至河边,在河里安装水泵,利用水泵抽水至家门口为来往车辆进行洗车、加水。2021年7月12日21时许,张某与杨某二人结伴到该河段捉鱼,在走近潜水泵附近时,因潜水泵漏电,导致张某当场触电身亡。

  公诉机关认为,卢某明知水泵损坏、线路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将水泵放回河中继续使用可能会发生漏电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不特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犯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犯罪则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认为,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判断,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而非故意。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两种情形都强调要行为人“明知”必然会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卢某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公共水域私拉电线连接潜水泵抽水,其行为虽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事发突然且当事人双方并不认识,卢某连接潜水泵抽水的目的是为了给过路车辆加水,且归案后一直供述称其没有想到会出事,故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卢某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明知”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二、刑法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根据卢某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可知卢某明知潜水泵工作时系漏电状态,已经预见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水泵放回河中继续使用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张某遭潜水泵漏电电击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对于张某的死亡后果,卢某主观上系过失。这种过失,就卢某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因此,基于卢某主观上系过失,不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卢某私拉电线在公共水域连接潜水泵抽水,因潜水泵漏电致人死亡,其私拉电线连接潜水泵抽水的行为与张某被电击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卢某已经预见其安装的潜水泵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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