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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特大传销案辩护纪实:大案件、大律师、巧辩护—安徽刑辩大律师胡瑾办理合肥特大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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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特大传销案辩护纪实:大案件、 大律师、巧辩护

  胡瑾律师 兼职律师教授 专业刑事辩护26周年

   律师执业证号:01

   ——安徽刑辩大律师胡瑾办理合肥特大传销案纪实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汪良敏 律师 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合肥特大型传销案的第二批被告近日在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拿到和胡瑾律师一道辩护的被告李某因传销罪被判六年的判决书时,自己感到由衷的喜悦和自豪!因为与该案第一批的体系老总们相比,被告李某被判决六年可以说辩护相当成功。李某作为传销体系教育总监,大老总的直接下线,被判六年,判的不仅比同级别总监要轻,而且比其级别要低的总监也要轻。在该传销案第一批判决中,大老总王丽娟被判八年。和李某同样级别的,也是王丽娟直接下线的刘某被判七年。比李某级别低,刘某的两个直接下线王某都被判六年半,甚至王某的直接下线姜某也被判六年半。 王丽娟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案件是合肥近年来非常罕见的特大型传销案件。该特大型传销体系,于2008年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2010年8月转至合肥滨湖新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由于其宣传的1040工程具有很大的诱惑性,参与传销的人数达8500余人,分为二十多个组,高级经理就有400余人。该传销案件第一批审理的被告有大老总王丽娟等42多人,胡瑾律师担任第一批被告中的曹某辩护人。该传销案件第二批审理的被告6人,其中包括大老总的直接下线,在传销体系中担任教育总监的李某。笔者有幸和安徽著名刑辩专家胡瑾律师担任本案第二批第一被告李某的辩护人。 接受李某家人的委托后,胡瑾律师在会见李某、查阅卷宗掌握案情的同时,开始思考案件的辩护路径。在仔细查阅了李某两张传销银行交易明细时,胡律师发现该交易明细显示自2012年4月以后,就没有和传销人员的交易记录。胡律师在会见李某时得知此时李某已离开合肥回老家开办公司。后因开办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被判缓刑。针对起诉书对李某情节严重的指控,胡律师决定以指控李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突破口。为此,需要收集提供两方面的证据:首先,李某回家办公司的证据;其次,自2012年4月后,李某脱离传销组织的证据。即从不仅李某人已经离开合肥,而且也不从传销组织中获取利益。 确定辩护思路后,胡瑾律师决定在会见李某时和他探讨自己的辩护思路。可李某认为自己在2011年5月就离开合肥回家筹办公司,就脱离了传销组织,要求胡律师按2011年5月是其脱离传销组织时间点为其辩护。至于其2011年5月以后传销账户中的资金往来是其公司资金往来。胡律师又提出该传销账户中的交易对象有许多是原传销组织成员的质疑。李某解释是他们买其公司保健品汇给他的货款。胡律师再三和他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形式上脱离,而实际仍从传销组织中获利的不能认定为脱离,建议应该以2012年4月为其脱离传销组织的时间节点。遗憾的是李某却坚持要求按自己的要求辩护。 开庭时一波三折,特别是应对庭审中突发情况,更体现了胡律师的丰富的辩护经验和非凡智慧。胡律师深知庭审的焦点是李某的下线人数,围绕李某的下线人数控辩双方肯定要激烈交锋。而确定李某下线人数的焦点是李某究竟是何时脱离传销组织。果然,刚开庭不久,李某当庭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称自己是2011年5月已经脱离了传销组织。可在回答脱离传销组织的原因时,李某说是下线将自己割掉了。平地起波澜。控方抓住李某被下线割掉事实不放,称只有四代老总才会被割,其下线人数至少几百人以上。胡律师及时应变,通过提问李某和李某的直接下线侯某,通过他们的当庭回答证明李某并非是正常的四代老总被割,正常的被割是李某下线个下线都升为老总。而此时的李某被割,是下线人员违反规则,擅自独立出去,类似 意外政变,是被迫被割。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围绕李某自己是否于2011年5月已经脱离了传销组织,控辩双方烽烟又起。辩护时,胡律师为与李某保持一致,只得提出李某早在2011年5月已脱离传销组织,在计算下线月。而控方指控的下线月案发时,指控李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和胡律师估计的一样,2011年5月这个时间点,控方很快提出质疑,称李某自此后还从传销组织中获利,不能认定为脱离。胡律师则提出了,2011年5月后的交易明细,是李某回家办公司后,向原组织成员卖保健品的货款。没料到李某在回答法庭你原传销组织成员买你保健品的货款是如何给你的问题时,竟然自己踢了个乌龙,说是通过现金给付的。坐在胡律师旁边的我一下愣住了,怎么以往在会见时回答是银行转账,庭上却说是通过现金给付的?货款都是现金给的,那2011年5月之后的传销账户中的交易明细不就是传销的资金往来吗?既然还与传销组织有资金往来,就不能说脱离了传销组织。 眼看就要功亏一篑,我轻声问胡律师怎么办?胡律师示意我不急,他来应对。没想到胡律师临时设计了巧妙的提问,并通过发问李某的下线,同案被告侯某、曾某等人,通过他们的回答,证实李某2011年5月回家办公司后,他们的确多次买过李某的保健品,并且他们的下线也有许多人都买过李某的保健品,他们多数都采用过传销账户转账支付货款。总算巧妙地弥补的李某当庭回答的错误,虽也能自圆其说,不过胡律师心中清楚,李某的回答对法官内心确信的消极影响。 为挽回局面,以退为进,在法庭辩论时,胡律师只得抛出最后的王牌,提出李某于2011年5月离开合肥回家办公司,不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职务。银行交易明细至少可以证明李某自2012年4月起,和传销组织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不从传销组织中获利,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其从2012年4月已脱离了传销组织。所以,计算其下线人数时,应以此为时间结点,计算其下线月。此外,胡律师还从自认犯罪、悔罪真诚、老年人犯罪、犯本罪时无前科等量刑方面提出从轻情节。 该判决结果实属来之不易!从大环境看,大家知道合肥传销案件近年多发,市政府要创建无传销城市,公安司法机关面临很大压力,必然要对传销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从案件本身看,李某在如此特大型传销组织中地位仅次于体系大老总,在第二批被告中排又在首位,况且第一批被告已经有了判决的结果作为参照。可胡律师辩护的李某判决结果却相对同案同级被告刘某要轻一年,比其级别低的三个刘某下线被告也低半年。细想和胡瑾律师办理该案的过程,这样的判决又在情理之中。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胡律师自西政毕业以来,先后到武大、中科大研修深造,几十年从不间断的专业学习使他掌握了精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刑辩近二十年的丰富的辩护经验、庭审时机智缜密的逻辑思维、严谨踏实的办案作风、对被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这些成就了他作为安徽著名的刑辩大律师的魅力,也是其办案效果不同凡响的基石。难怪他能赢得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合肥特大传销案辩护纪实:大案件、大律师、巧辩护 ——安徽刑辩大律师胡瑾办理合肥特大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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