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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律师办理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案,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为当事人实现利益两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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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律师办理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案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大案一审审结,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为当事人共为被告人实现利益总额:20224409.元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YN工程总公司总承包施工HS大学位于安徽省某市的公共实验实训教学楼项目。合同签订后YN工程总公司完成项目施工,并验收合格,YN工程总公司也将工程总造价决算报送HS大学,HS大学亦委托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此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公共实验实训教学楼项目审计报告》,审核结论为105419316.18元。对于双方争议的材料差价、税改调整、清单错项等,YN工程总公司认为不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依法应予给付。故项目总造价应112061236.8元。截至目前HS大学已支付工程款为 95701343.91 元,余款16359892.89元HS大学至今未付,因此YN工程总公司将HS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HS大学立即给付YN工程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为17359892.89元;HS大学返还YN工程总公司履约保证金550万元及利息。HS大学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委托北京盈科胡瑾、江慧(实习)律师作为HS大学的代理人进行应诉。

  

二、办案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的案件的内容和事实错综复杂,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不仅法律关系和事实复杂,其面对的还涉及到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社会稳定等多种问题。本案同样也面临着此类问题,在接到委托后,两位律师深知案件事实关系复杂,案涉金额庞大,因此第一时间对大量冗杂的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寻找突破点。胡瑾律师代理被告人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黄山杯违约金和工期延期违约金共计9947006.46元。

  

为当事人规避了将近千万元的损失,并且为当事人向对方争取到994.7万元的违约金。

  

三、代理思路

  

HS大学完全认可某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核定的工程结算金额105419316.18元,但是对以下几点提出了异议:

  

首先,YN工程总公司诉请的项目总造价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诉请 112061236.8元的计算依据。

  

其次,即便YN工程总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实涉案项目的总造价为 112061236.8元,HS大学也已经完全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不应返还剩余的 550 万元履约保证金。

  

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律师梳理了以下内容∶

  

第一,材料差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条价格调整中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承包人若结构封顶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结构封顶时间 30个日历天,则发包人不予调整。因实际中承包人结构封顶的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结构封顶时间30个日历天,所以HS大学依据合同约定对材料差价部分不予调整。

  

第二,清单错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第三,税改调整,HS大学已经按照11%利率支付YN工程总公司代为缴纳的涉案工程增值税税费,而YN工程总公司实际上分别按照11%、10%、9%税率缴纳税费。经审计,HS大学实际多支付YN工程总公司增值税税费328930.67元,所以审计报告中核减税改差额是合理的。

  

第四,黄山杯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5.1条质量要求约定涉案工程合格,并且确保获得黄山杯奖项。而YN工程总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未依约取得黄山杯,理应承担违约费用。

  

第五,工期延期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施工总工期不超过240天。但根据YN工程总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计算得出总工期为620天,并且YN工程总公司在施工期间也并未向HS大学递交任何需要工期延期的证明材料,因此YN工程总公司已经严重违约,理应向HS大学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7.5.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经审计,黄山杯违约金与工期延误违约金费用共9947006.46 元。

  

第六,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7条履约担保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扣除违约金后才予以返还。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为105419316.18元,扣除黄山杯违约金与工期延误违约金费用 9947006.46 元,YN工程总公司应支付HS大学95472309.72元。另外,YN工程总公司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及杭州银行电子回单证明HS大学共计已向YN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95701343.91元,HS大学已支付的款项超过应付款项总额,所以HS大学已经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最后,两位律师还提出了反诉,请求YN工程总公司向HS大学支付黄山杯违约金和工期延误违约金合计9947006.46 元;反诉费由YN工程总公司承担。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YN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082489.36元及利息;对于黄山杯违约金和工期延期违约金共计9947006.46元全部予以认定,在与HS大学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550万元抵销后,YN工程公司还需向HS大学支付违约金4447006.46元。 同时驳回YN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胡瑾律师为被告争取到工程款减少17359892.89-7082489.36元=10277404.53,另外还为被告争取到违约金9947006.46 元.

  

两项合计共为被告人实现利益总额:20224409.53元(10277404.53+9947006.46).

  

五、办案心得

  

针对主要争议点,代理律师就案件情况做了详尽的分析和梳理,并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撑我方的诉求和辩论观点,做好开庭准备。虽然本案涉及标的大,资料庞杂,但最终在代理律师的尽职调查,多角度的寻找突破点后为当事人成功规避了损失,赢得了判决。专业+细心是成功的关键!

  

合肥建设工程律师办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案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大案一审审结,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江慧实习律师为当事人共为被告人实现利益总额:20224409.元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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