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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国民告官难到什么地步

china2年前241

  都说民告官难,难到什么地步?古时是穷不跟富斗,富不与官争,告官?难以想象的事。后来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民告官被制度化为民告官府,也得到了认可和支持。但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这种官司依然很难,有人总结了四难——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执行难。从流程上看,这是从头难到了尾。

举例而言,湖南临武因当地宣称瓜农邓正加是在冲突中突然倒地死亡而引发了全国舆论大哗。7月20日下午,临武县对瓜农之死启动了问责机制,决定免去邹红卫的城管局党组副书记职务。然而邹红卫的城管局副书记只是兼职,他的主职为临武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行政庭、计生、非诉执行等工作。当法院副院长兼任城管局领导,即便有涉及城管的案子告到了法院又怎样?案子还没审,程序正义就丢了。每有这样的个案讨论,都会有舆情将化解之道寄托于异地管辖。这也是目前最具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了。

如我们所知,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为主,也就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就地、就近的管辖原则,本意在于便利民众提起诉讼,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进而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若没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原告就被告应该是最经济、最有效率的管辖原则。

基于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和基层党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在被告地盘上开审容易使司法公正受到干扰。这又在客观上堵塞了民众就行政案件寻求司法救济的管道。总体看来,民告官的原告胜诉率较低,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屡屡发生,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因此备受质疑。

为了避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指定管辖(第22条)和提级管辖(第23条)作为原告就被告的补充。前者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者是指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但对于上诉审法院和其他法院来说,既然受诉法院在处理这些民告官的官司中遭遇了这难那难,案子多半也不好弄。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潜规则,哪怕是对自己方便管辖和适宜指令管辖的案子也普遍采取推诿塞责、能躲就躲。

为了便于《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得到贯彻,进而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各种难,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从7月22日起,广东省江门市法院系统开始试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该市江海区、鹤山市、台山市、恩平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分别划归蓬江、新会、开平法院。这一新办法,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肯定。

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之所以要相对集中,这可能也是考虑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对于司法而言,效率和公正缺一不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不能过分延迟,因此效率是司法必然的追求。但,没有公正的效率又有何意义可言?那些因质疑司法不公而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仍年复一年坚持的访民,他们的付出远远超过了当初因本地管辖所节省的时间、精力以及物质利益。同时,法院也一样在饱尝讼累与访累,因为涉讼还是要转回原审法院处理。

效率与公正理当有一个平衡。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就应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过去交通不便,本地管辖对于便利诉讼进行,保障意义更大。今天,立体交通网已然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区域。地市之下的异地,多数都可控制在几十分钟车程。公民要向政府机关讨一个说法,不会在乎多付出这点时间。这只要想想那么多不远千里也要赶赴北京去的访民就知道了。

江门法院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实践,直指司法公正的软肋。通过相对集中管辖,便于发挥行政庭法官的专业优势,兼顾效率。找中国律师事务所选定www.law-firm-china.com,好律师优选律师。我们理当对这样的制度实践乐观其成。需要提醒的就是,司法改革中的基层实践,常常出现热热闹闹开幕,冷冷清清退场。期望这次能够在上下联动中,避免以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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