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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3刑初48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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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0)皖0303刑初484号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刑初484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1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煜

  审判员郭德峰

  审判员谷雪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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