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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销售车辆存在欺诈,合肥盈科律师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

china2年前198

  4S店销售车辆存在欺诈,合肥盈科律师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唐某某向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SVXZ25N0H2030147,发动机号7J4210。双方约定车款为176900元,唐某某支付了76900元的首付款,并办理了100000元的贷款。

  

2017年8月25日,唐某某前往合肥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安装车辆临时牌照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已于2017年6月10日被他人登记安装过临时车牌。不久,唐某某从该车的后备箱中发现了4S店销售部出具的车辆维修单,发现该车在2017年8月6日更换过后挡风玻璃。唐某某认为4S店在售车和交车前隐瞒了车辆存在维修后二次销售的事实,致使自己购车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为车辆全新完好而决定购买,故4S店销售车辆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律师代理:

  

消费者唐某某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邓国敏律师代理唐某某诉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邓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4S店进行沟通,并前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涉案车辆的上牌情况,并联系车辆鉴定机构咨询车辆鉴定相关事宜。

  

  

代理要点:

  

一、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争议车辆时没有告知原告其所售车辆属于旧车、二手车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

  

1、争议车辆在交付原告时应为全新原装车。

  

2、事实上,争议车辆在出售交付原告时为旧车、二手车。

  

3、被告公司在将争议车辆交付给原告时,未将争议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中被告公司明知所售的车辆存在更换后挡风玻璃及二次销售的情况,故意隐瞒争议车辆的真实情况使原告在购买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如被告公司在将争议车辆出售给原告前将该车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则足以影响原告的购买决定,原告若在购车前知晓争议车辆的真实情况时不会购买该车的。因此,被告公司的销售行为应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在销售车辆时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原告据此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

  

三、原告在购买了争议车辆后又购买了有关该汽车的保险,该保险费用属于被告公司的销售欺诈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本案前后经历了两次开庭,4S店一直保持着强硬的态度,一口咬定自己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车赔款。在邓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在充分完整的证据面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4S店同意退车,赔偿唐某某的保险费用,并支付3万元的赔偿款。

  

  

代理心得: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执业期间代理了多起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邓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合,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收集与固定,为后续的有效维权奠定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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