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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盈科邓国敏律师成功代理借名买房物权纠纷

china2年前202

  合肥盈科邓国敏律师成功代理借名买房物权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亲戚关系,2013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在合肥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后被告选中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森林海花园**幢**层**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森林海房屋),原被告经书面约定原告先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购买,五年后再无条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到原告名下。

  

森林海房屋的总价款为**元,首付款为**元,贷款为**元。原告支付了全部的首付款,缴纳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并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贷款金额,目前该房屋的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自购房后,一直生活在该处房屋内,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9月9日,被告出具书面声明,同意于2017年 9月10日将森林海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按照双方的约定对森林海房屋的产权进行变更登记,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不予配合。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森林海房屋的所有权,遂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原告李某某咨询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邓国敏律师(咨询电话),邓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根据其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要点进行了清晰分析与梳理,原告李某某在咨询比较了众多律师的情况下,随即决定委托邓国敏律师代理其与陈某某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代理要点:

  

一、原告现有搜集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森林海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房屋自己为真正产权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2)收条、银行流水、购房款发票、契税支付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等;(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协议、物业费发票等。

  

上述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真正的房屋产权人为原告。相反,被告除了房地产权证上登记其姓名外,其他关于购房的原始发票、付款凭证等均无法提供,故被告声称其是涉案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证具有权利推断效力。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可以推定为权利人。但在法律上,这种推定效力仅仅是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而不是产权绝对效力。当实际产权人和登记产权人不一致,发生争议时,实际产权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确认权利。

  

三、本案的借名买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双方恶意串通行为,也并未影响国家相应政策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不具有合同无效情形。

  

  

  

案件结果:

  

本案前后经历了两次开庭,被告陈某某本人一直未出庭只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始终表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反映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借款关系。

  

法院通过多轮提问式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质证以及最后代理意见的发表,最终认定被告陈某某没有购房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依据,而仅仅是名义上登记的权利人,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森林海花园**幢**层**室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邓国敏律师成功帮助原告李某某争取到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案件最终以原告胜诉而圆满结案。

  

  

  

代理心得: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执业期间代理了多起涉及房屋产权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邓律师温馨提示:如果当事人在日常生活遇到涉及房产纠纷类的案件,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合,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收集与固定,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奠定有利条件。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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