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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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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看法律条文的时候看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含义,会觉得二者之间很相似,经常会将二者混淆。那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市民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共赔付72万元,由于杨先生的配偶也早于2010年去世,所以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小杨、父亲杨老汉、母亲李*娘三人。

  今年4月份,杨先生的母亲李*娘因病逝世,由于之前三人未对杨先生的72万元赔偿金进行分割,因此产生了矛盾。5月初,李*娘的女儿杨女士,即杨先生的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分割理由为李*娘生前可分得杨先生交通赔偿金的1/3,即24万元;李*娘死亡后,24万元作为遗产由她和杨老汉进行分割,她可分得24万元的1/2,即12万元。杨女士的侄子小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娘从杨先生继承的24万元里,他可以代位继承,分得1/3,即8万元。杨女士始终坚持认为小杨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

  律师解析:

  在杨先生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母亲李*娘作为其继承人又死亡,因李*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次继承。

  本案中小杨既是普通法定继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杨先生先于李*娘死亡,小杨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享有杨先生生前对李*娘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因此,在确定李*娘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杨老汉及杨女士以外,还应当包括先于其死亡的杨先生之子小杨。本案中李*娘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杨老汉、杨女士及代位继承人小杨转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李*娘遗产的具体范围应是其生前与杨老汉分别所获得的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之和的一半。不能理解为李*娘从杨先生处继承的遗产就是自己的遗产,还有一半属于杨老汉的财产,而杨老汉继承的一半也属于李*娘,只是他们的数额是一样多的,数据产生了竞合。综上,72万元遗产,杨女士可分得8万元,杨老汉和小杨各分得32万元。

  

  二、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依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捤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一)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二)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三)被继承人养子 女的养子女;

  (四)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三、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的相关知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有区别的,大家可以通过上文的案例来深入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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