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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携带未使用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china2年前190

  

[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36号)]为抢劫而携带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持枪抢劫”,应当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使用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或开枪射击,以让被害人感受到的杀伤功能和威慑功能的行为。因此,抢劫中使用的行为通常包含两种行为:一是抢劫中开枪以制服被害人;二是为了达到抢劫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以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致其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携带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示有枪,即带枪而未使用,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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