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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代理词、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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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代理词、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分析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老人儿子的委托,指派胡瑾、汪良敏律师担任其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经过庭高速公路现场查看、经过刚才的庭审,现就案件的争议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在建的高速公路的沥青碾压施工致受害人死亡,符合地面施工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一、本案事发地点是在尚未建成的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碾压的施工现场,不特定的车辆、行人能随意进出

  

被告施工的在建的北沿江高速公路含山清溪段在江村路段时横穿一条连接湖村与塘村的乡村石子铺成的公路。该乡村公路上平常机动车、卡车、摩托车、人力车及行人都在上面通行。江村及附近村民都由该乡村石子路穿过、进入在建的高速公路。到孙某某老人出事时,施工方一直没有在乡村公路和在建高速路相连的入口处设置警示牌或警示标志。2013年7月31日上午,孙某某老人也由此入口处,推着两轮车进入在建的高速路被告的沥青碾压施工现场。

  

从原告于立案当日去该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的交叉处拍摄的照片看,照片显示此时高速路已经建成,该乡村公路连接高速公路的地方已被挖断,高速路已装有围网封闭通行。原乡村公路向左改道,通过在高速路下穿桥洞的形式通过高速公路,路上有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案事发地点符合公共通道的要求

  

二、被告在进行沥青路面碾压施工,没有设置任何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从2013年7月31日清溪派出所的接警民警现场拍摄看出,被告压路机仍在进行沥青路面的碾压施工。证人阳某证言也说明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该路段是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进行摊铺和碾压施工的。从施工路面的与路牙的高度看,可推断该沥青施工是进行中面层的施工。

  

根据交通部《公路沥青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和安徽省沿江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中面层施工指导意见》规定,碾压程序的规定,碾压阶段初压不低于160摄氏度,终压不低于100摄氏度。从现场照片看,虽不能判断是处于初压、复压、终压哪个阶段,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个阶段的碾压,沥青温度都超过100摄氏度。可见施工现场相当危险。(6)碾压注意事项中规定:对初压、复压、终压段落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监督。铺层完全自然冷却至表面温度低于50摄氏度以下时方可开放交通。其中(7)开放交通及其他规定:当天施工的路段,当天不得开放交通。需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

  

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都证明了被告在从事沥青路面碾压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设置任何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现场看不到设置明显标志,现场也不见人看管监督。

  

三、受害人孙某某老人误入正在碾压的施工路面,被高温沥青粘住鞋子倒地,无法自救,身体多处烫伤死亡

  

孙某某老人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任何疾病,平常在含山县城小儿子孙秀仕处帮忙照顾上学的孙子,暑假期间回到老家江村和老伴一起生活,生活自理,行动无障碍,帮助大儿子做点农活和自己捡拾废品。

  

2013年7月31日,老人推着两轮小推车从江村的乡村公路入口,进入高速公路施工路段时,由于被告没有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以致老人误入还在碾压施工的沥青路面,被高温沥青粘住鞋子倒在温度高达100摄氏度的沥青路面。由于被告现场无人看管监督,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老人倒地后,无法自救,身体多处烫伤以致死亡。等附近在路边服务区施工工人发现时,及时报警和拨打120,接警民警和120都确认老人已死亡,衣服上粘有沥青,身上面部、胸部、双腿上被烫伤(见现场照片)。

  

四、受害人孙某某的死亡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有因果关系

  

被告进行沥青路面碾压施工时,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违反了按规定在施工当天不能开放交通的规定。而且,被告现场也没有按要求做到专人看管监督。如果被告按规定在施工当天不能开放交通碾压施工路段,或者在施工路段设置了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者在施工现场有专人监督看管。老人就不可能误入碾压施工路段,即便进入施工路段,被沥青粘住倒地烫伤,如果现场有人看管,老人即便倒地,被及时发现,最多被烫伤,也不至于被高达100摄氏度的沥青烫伤致死。所以,孙某某的死亡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有因果关系。

  

我国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危险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产生结果的可能性,进而认定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依据一般的社会知识及经验,老人倒在高达100摄氏度的粘性较强的沥青路面,如不能及时被发现救起,不仅是被烫伤的后果,而是必然致使其死亡。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能够引起死亡损害结果;在现实中,也出现路人在夏天被晒化的沥青烫伤,也有不及时被发现以致烫伤致死的事件;可见,被告的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与老人的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五、被告应对原告孙某某老人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10512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0岁以上,按5年计算,由于老人与小儿子共同居住在含山县城,所以按城镇居民计算,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X5=10512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601元/年,按6个月计算,即丧葬费22301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共计210421元。

  

综上,本案被告人施工地点发生在通道上施工;被告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存在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之间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地面施工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请。

  

  

安徽徽达律师事物所胡瑾汪良敏律师

  

  

2014年4月2日

  

  

   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代理词、高速公路施工致人损害(死亡)案件分析 审理结果:调解结案,施工单位对致人死亡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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