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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次性备案的操作要求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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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工作,使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 [2005]515号)和市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制订以下操作要求及标准。
一、一次性备案的受理条件
(一)、适用范围:
可以采取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包括: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其中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金额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及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除外。
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市建委和市标办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否则,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监管及备案。
为了避免由于适用范围把握不准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招投标监管部门事先落实。
(二)、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具备后予以受理备案。
备案登记材料按以下办理环节、程序分别列出:
1、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
(1)、项目审批部门关于前期立项的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包括核准意见书);
(2)、招标人的企业章程;
(3)、招标人办理备案手续经办人的法人委托函件。
以上第(1)和(2)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4)、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申请表(经市建委现场踏勘、盖章并签字)。
以上第(4)和(5)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3、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登记
(6)、项目审批部门关于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意见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
(7)、证明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材料(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时),包括:
A、以往自行组织招标的证明材料(以往招标工程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原件的复印件);
B、包括工程管理、技术、造价咨询等方面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总人数3人以上招标业务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在职证明材料(无论是否具备上述A项材料,本项应当具备)。
(8)、委托招标代理协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
(9)、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10)、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
(1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1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
(13)、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表3);
(14)、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第(6、9)和(14)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4、招标文件备案
(15)、招标文件;
(16)、招标文件备案表(表4)。
5、评标委员会确定
(17)、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8);
(18)、招标人
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9);
(19)、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在职证明材料;
(20)、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职称证书。
以上第(20)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6、开标及评标
(21)、开标会签到表;
(2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
(23)、招标标底(招标工程设有标底时);
(2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25)、开标记录;
(26)、评标委员会名单;
(27)、评标专家签到表;
(28)、评标专家声明书;
(29)、评标报告
7、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0)、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5)
(3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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