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4647号
原告易胜华
委托代理人江媞,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
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0号农科院信息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霁,男,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25号楼B座501号。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41号508号。
原告易胜华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胜华诉称:我是《二奶无罪》一文的作者,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作品用于其所经营的凤凰网上,且不为我署名,不付任何稿酬,并行不适当的删节歪曲,给我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其使用行为,为我在凤凰网上公开致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承认原告所诉的使用行为,也认可原告《二奶无罪》一文的作者身份,但辩称,虽然其删节了文章,但未歪曲文章,得知原告主张后,我公司立即停止了使用行为,且有诚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只因原告索要赔额过高,协商未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易胜华《二奶无罪》一文。
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日给付易胜华经济补偿金25000元。
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在凤凰网时尚频道首页刊登“凤凰网向易胜华致歉”的链接,链接到独立的致歉声明网页。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对协议金额承担保密义务。
六、本协议自2007年5月15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崔勇哲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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