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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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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发生意外时间或者受到伤害,都需要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不同的。那么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

   (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

   (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

   (2)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

   5、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申请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多的时间。

   (三)鉴定结论不同

   1、内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

   2、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和鉴定流程不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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