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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替子女签赔偿协议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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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5日晚,付某(20岁)与龙某(19岁)在米易县白马镇某酒吧喝酒唱歌时,因言语发生冲突,龙某对付某进行殴打,造成付某的身体多处受伤。付某在治伤过程支付医疗费5013元。2012年6月22日,在付某、龙某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双方的父亲经米易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调解,就付某与龙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达成了协议,即由龙某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000元。到期后,龙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付某遂诉至法院。诉讼中,龙某对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明确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其父签订的赔偿协议属无效协议,故不同意给付。
本案在讨论中,对双方父母替成年子女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明龙某的父亲取得了龙某的授权或龙某事后对赔偿协议予以追认的情况下,龙某的父亲替龙某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父母为解决子女的纠纷,参加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活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身份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等。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即可成立,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无权代理行为都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产生效力,往往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要求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流转秩序。
就本案而言,付某与龙某之间为损害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后,米易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虽然仅有纠纷双方的父亲参加了调解,而均系成年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未到场,但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的行为均造成了足以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在日常生活中,父亲代替子女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较合乎情理,应当推定为受其委托。因此,双方的父亲为子女之间的损害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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