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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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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土地对于我国来讲,都是比较稀缺的,同时类型和作用都是不同的。那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国有土地包含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包括: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指根据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给该成员所在农户修建住宅和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的一定面积的土地。自留山和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农民个人具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怎么划分

  (一)国家所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鉴别呢?

  (一)转让办法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

  2、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办理对象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2、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城镇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归集体所有,可进行转让、抵押等交易,而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非本村居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能靠承包或租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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