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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174号7人变更执业机构

china2年前235

  皖司许〔2022〕17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芳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7人)

  陈芳由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丁华芳由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焦文君由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贾宇鹏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萧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玉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屠士辉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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